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
合同取得是指权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其对应的是“物权手段取得”、无因管理取得”和“知识产权取得”等等。其分类标准是按照权利发生原因的法律依据类型。
本来二者没有什么联系,但是由于合同取得必然意味着权利的流转,所以说所有合同取得都是继受取得是合理的。这二者不是相等的概念,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据一个合法有效的继受,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二者没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认为应具备:
(1)标的物须为动产。一般认为,不动产的转让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扩大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遗失物和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至于受让人已经支付价款是否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已经支付价款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支付价款,则受让人返还原物于所有人,其实际上并未受有损失,因此,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只要该转让行为是有偿行为,不论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对价,均不影响善意取得。因为,即使受让人尚未支付价款,受让人已经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了标的物的占有,如果要求受让人返还,虽然其未受实质性损害,但仍受到损害,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预期和安全。同时,受让人尚未支付价款,仍有利于对原所有人损失的弥补。故善意取得不以受让人实际价款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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