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继世界第一大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于5月底获准在华筹建分公司后,瑞士再保险又得到了一张中国市场的准入牌照。
狼,已经潜入。然而与此同时,对于多数国人来说,中国再保险市场仍如一个迷局,非局中人,则不得其门而入。
尤其是,该市场仅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对其业务素来奉行的沉默是金的态度,更使它增添了几分神秘。
抱着破解这一迷局的想法,记者走访了几位再保险从业人士。
从垄断到竞争
黄开琢,1977年生,主管泰康人寿再保险业务的他,履新不到两年。泰康迄今尚未成立再保险专门机构,相关职能设置在业务管理部核赔处。泰康每年上千万的法定分保和几百万的商业分保业务,都是从我这里分出。黄说。
像黄开琢一样,中国的再保险发展历史也不长。1988年以前,国内的保险业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再保险业务亦由其专营。由于是国有保险公司,风险由国家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涉外业务则须分出去。
1988年3月和1991年4月,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先后成立。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后来颁布的《保险法》将之降为20%)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中国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此后,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也相继开始经营商业分保业务。1996年,中国人保组建集团公司,并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下称中国再)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
自那时至今,中国再几乎一直独家享有中国再保险市场。根据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在国内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财产、人身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转分保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
不过垄断很快就要为竞争所取代。
根据WTO协议,中国入世5年内,20%的法定分保将以每年5%的速度逐步取消。届时,中国再将不得不让其他中外对手分一杯羹。目前,除慕尼黑和瑞士再已获准进入外,等待营业许可的外资再保险公司,还有美国安裕再保险。
在垄断结束后的竞争中,中国再如欲取得主动,必须解决现存的两个问题:消化不良的法定分保和分保率过低的商业分保。
法定分保消化不良
中国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设置的比例是30%;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办理20%的法定分保,同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限制。
但是,对于唾手而得的法定分保大餐,中国再消受起来却也不轻松。
中国再法定业务部的2001年财产险法定分保业务经营情况分析显示:2001年,共有20家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险法定分保,其中中资公司9家、外资公司11家;法定分保保费收入134.75亿元,同比增长13.70%,基本自留。
如此一来,中国再的自留保费,已与保险法的有关条款不符。中国再成立时,注册资本金30亿元,但迄今为止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3.15亿元。按照《保险法》第九十八条关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的规定,中国再2001年的134.75亿元分保费收入中,自留保费最高应为64.6亿元,其余均应办理对外分保。
然而,按照中国再的说法,若按此办理,不仅严重影响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造成国家外汇大量流失。
实际上,资本金的不足,已经引起中国再高层的忧虑。2001年4月,中国再呈报保监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方案》提出,根据近年来再保险业务增长的预测,中国再在未来两年内保费收入将突破160亿元,照此计算,公司的资本金至少应扩充到40亿元。现阶段,依靠国家财政增拨资本金和通过利润留存形成资本公积都不太现实,只有进行股份制改革,才是扩充资本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商业分保尚待规范
2001年10月,中国再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蒋明在一次研讨会上透露,中国再的商业分保占总分保费的比例,2000年仅为3.6%。商业分保的市场基础,尚显单薄。
一方面,911事件之后,国内保险市场的费率,并未与国际费率水平同步上扬。目前,国内只有特殊险的费率稍有提高,如飞机险、石油开发险和核电站建筑安装险费率上涨了20%~40%,但与国际保险市场100%~500%的增幅仍相差悬殊。国内的直接保险公司陷入了一个怪圈。华泰财产保险再保部总监费志忠指出,直接保险公司使用国际费率来做国内业务,没有客户愿意投保;使用国内费率承保,国际再保险公司又因再保险费率过低而拒绝分入。
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中国再同样不愿涉足其中。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着国家再保险监管者角色的中国再,为法定分保取消以后的业务着想,对大部分国际上分出困难的业务,往往不得不尽收囊中。
当2006年20%的法定分保取消后,现在法定分保中的业务除车险外,大部分仍将分保给中国再。费解释说,因为车险业务单一风险标的较小,直接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自留;而像建筑安装险、财产险、货运险、责任险等,则会根据风险的不同划分类别,制订再保险方案。如石油化工厂、油气开发等高危企业险,目前保险公司往往自留10%,其余70%进行商业分保。
商业分保徘徊不前的另一个原因,是国外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大做代出单业务(Fronting)。所谓代出单业务,是指在中国没有经营权的境外公司,通过国内保险机构在名义上出面承保、而实际上将全部责任都转嫁给境外再保险人的方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按照国外代出单的行情,国内公司通常能得到5%的出单费。记者了解到,正在起草的《再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将对此进行界定,并严禁保险公司从事代出单业务。
《规定》还强调,接受中国市场再保险业务的境外公司,必须是国际信用评级BBB以上的公司;而且,信用评级在BBB以上、A以下的境外公司,还须提供信用证保证或资产担保。
中国再保险的起源
抗日战争之前,中国的再保险一般要通过上海的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流入外国保险公司。抗日战争爆发之后,重庆便成为西南地区的再保险中心。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香港和上海等地相继被日本占领,割断了与外国保险公司联系的再保险渠道。只有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中国、太平洋、宝丰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有再保险合同联系。虽然除了自身保险溢额外,也能接受部分同业再保险,但不能完全解决同业溢额再保险问题。因此,各种形式的再保险组织形式便脱颖而出。
1942年,中国保险公司联合太平、宝丰、兴华三家保险公司成立了四联分保办事处,但由于内部缺乏真诚合作,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抗战胜利之后,自行宣告解散。为了反对当时官办保险公司垄断整个再保险市场,1944年中兴、永大、亚兴、永兴、民安等民办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但因参加的保险公司大多为中小公司,业务来源有限,未能到达预期目的,该公司在抗战胜利之后迁往上海并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英美在上海的保险公司被日本所接管,日本试图控制上海的保险市场,成立由数十家日本保险公司联合投资的东亚保险公司。中国民族保险公司出于民族义愤,拒绝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惟一的解决办法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经过保险业同仁的共同努力,民族再保险集团相继成立,如1942年的太平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分保集团。
民族再保险集团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团结,有效地抵制了日本企图控制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风险分散问题,而且为民族保险业自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所建立的再保险集团的基础上,有了相当的调整和发展。在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上,有三种势力控制再保险业务:一是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如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最具代表性,且拥有大量再保险业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信托局不仅办理强制再保险业务,而且还被赋予集中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特权。1946年在华联产物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由中央信托局控股设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均为分入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二是民营的再保险集团,这类再保险集团有太平、久联、华商联合、大沪和中国等五家。这些再保险集团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部分风险的分散问题,增强了各个公司直接承保能力。三是外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赖外国保险公司安排其再保险业务,抗战之后民族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留限额仍然很低,各再保险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再保险集团的再保险业务非常有限。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策。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再保险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我国国内的保险业中断,因此,再保险业也遭受同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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