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重庆市职工医保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重庆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二)门诊补助标准
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补助90%。1800元以上部分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1500元以上部分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四)住院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
第五条增加个人账户注入
在对享受补助人员实行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单位在参保时及参保后每年的第一个月,用单位结余资金对每个享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注入资金400元。
第六条支付和结算方式
(一)门诊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要详细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累计在800元以内的费用由本人账户或现金全额支付;累计超过800元以上时,财政补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先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再按本办法计算出余下费用中应由财政补助的额度,并予以记账。
(三)住院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再按本办法计算出余下费用中应由财政补助的额度,并予以记账。
(四)结算方式
每月1—10日,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享受补助人员单位所在区医保分中心审核结算上月财政医疗补助费用。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第八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当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申请表》,经职工或家属签字认可后,向职工单位所在区医保分中心申报。经区医保分中心审核和市医保中心确认后,由市医保中心向承办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移送申请表。保险公司按照医保中心移送的资源,向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参保人员出院时,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合同规定赔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和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自负比例的费用,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享受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后,个人仍要支付较大额度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补助。
第九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实际的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按国家规定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财政、人事部门和编办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所需公务员补助经费由财政解决。
第十条市级统筹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部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单位人员,执行当地公务员补助标准,其医疗补助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
重庆市失业后医保补助怎么领取
111人看过
-
重庆城乡医保补助多少钱
180人看过
-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439人看过
-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出台
450人看过
-
重庆医保基金补助计算步骤
332人看过
-
重庆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
147人看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重庆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2022北京在线咨询 2024-03-10重庆市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企业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当月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编外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2、在职职工:按其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
退休职工医保补助怎么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7退休职工病故可以得到单位发的补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
-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8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
-
重庆市工伤待遇的补助标准是多少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30一、临时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
安庆职工医保怎么办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9职工医保自己交的话没这一块,只有你是当地户口既安庆户口才可以自己交社保。那就是城镇居民医保了,不是什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办的话,去当地社居申请办理,或自己把材料准备齐了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材料方面的话,个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个人相片,社保回执照。 如果你安庆上班的话,你自己可以让公司把你买职工社保,为什么自己办理啊,想不通。如果你在职员工的话,国家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的。 另外你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