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情况,这种搭车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具有双方合意性、无偿性和非法律拘束性三个特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值得我们提倡。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被搭乘者的控制范围之内,被搭乘者应当谨慎安全驾驶,如果被搭乘者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例如隐瞒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免费搭乘他人,即为严重过错,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损害的,不能减轻被搭乘者的责任。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有条件的车主除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外,要尽量购买车上人员座位险等商业保险,减轻自己对同乘人员赔付的经济负担。作为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搭乘过程中,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员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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