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非法集资解决涉案财产;及时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没收用于犯罪的违禁品和个人财产。”从本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践中常用的涉案财产,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而是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犯罪分子自己用于犯罪的财产。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买卖的违禁品和犯罪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在实践中,所谓“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返还赔偿,而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的,所涉及的财产主要是指非法所得《非法集资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非法所得”。同时,文章还列举了几起认定非法所得的具体案例,包括吸收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回报超过本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化的财产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移给不诚实信用的第三人,明确指出应当依法追缴上述财产。上述被认定为“非法所得”的财产,在办案实践中一般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人的工资和佣金,以及上述人员或涉案单位账户余额。第二种形式是涉案人或者单位享有的财产权,如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股权等财产权益
实践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时,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申请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现债权。在这个时候,在查处非法集资犯罪中,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普通民事债权人能否与有权要求返还集资款损失后的集资参与人一起参与被扣押财产的分配和赔偿集资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对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赃款赃物不加区分。但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财产所有权进行调查。因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性质直接影响其处理原则,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第369条的规定,如果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是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或者没收上缴国库,返还投资者但未认领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也就是说,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时,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有绝对的财产补偿权。即使被害人不认领或者赔偿后有余款,也应当上缴国库,不得返还被告。因此,不可能由其民事债权人作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和补偿
但是,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时,追偿方式,责令返还赔偿金和返还被害人不适用于财产的处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损害赔偿,与本案民事请求的民事法律关系层次相同。在不涉及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上共同请求权平等的原则,二者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平等的受偿权利。当然,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其财产而蒙受损失。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追缴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的被害人财产或者责令返还赔偿金,以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三)追缴、返还非法所得的范围在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查封财产价值,司法机关对某一被告人的扣押、冻结,有时超过犯罪行为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且整个案件扣押的财产不足以将全部投资款返还被害人,在实践中能否收缴被告人超出实际收入的财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某些行为负全部责任”,所以共同犯罪的每一个被告人都应该对所有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负责,所以即使扣押的财物超过了实际的违法所得,应当在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不足的范围内追缴
意见虽然充分考虑了对非法集资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但可能损害部分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追缴的非法所得,应当以实际取得的数额为限。理由如下:
首先,“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中的“全部责任”侧重于各行为人对各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完整性,但并不否认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危害后果来划分责任,因此,被告人追缴或者返还的财产的价值以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为限,第二,追偿和追偿的对象是违法所得,确定一个案件的违法所得总额。追缴或者责令返还赔偿的财产价值超过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的,如果其他被告人被起诉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所得的,是否继续追缴,追缴的财产如何处理,第三,追偿与追偿顺序不同于损失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赔偿。此时,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连带责任,即每个被告人都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义务,但对于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部分,可以依法对其他被告人行使追索权。即使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范围超出其实际收入,也没有法律依据向其他被告人追偿,这对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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