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养老保险问题
失业保险问题
享受劳服企业政策问题
工资分配意见问题
(一)养老保险问题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预备期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预备期内,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预备期结束后未终止的企业,按所在地政府关于企业缴费的统一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问题
中小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补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确有困难的,视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持工商执照、企业章程等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一次性将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余额发给本人作为扶持,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享受劳服企业政策问题
1.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可认定为劳服企业。
2.要求享受劳服企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书: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开办时订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
(4)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还应附相应的证明(《下岗证》、《失业证》、富余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证明、职工录用证明等);
(5)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
3.经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劳服企业可以使用、占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在使用和占用形式上,可以由劳服企业购买其资产;可以有偿占用,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投资。
(2)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中小企业,吸纳或安置下岗、分流、失业人员当年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国有企业将管理型、福利型及“三产”等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改组为劳服企业的,经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国有企业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可以使用原行政划拨给企业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批准手续,但企业可暂保留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今后企业要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工资分配意见问题
1.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的国家参股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其工资总额调控方案。
2.非国有中小企业由劳动关系双方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3.经批准,中小企业可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加大收入激励力度;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还可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同时,要妥善实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职责和贡献获得报酬的办法。
4.中小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选择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内部分配制度。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6月7日川劳社发[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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