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法院多巴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快速、高质地化解社会矛盾,确保了和谐稳定。近日,法庭用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损害群众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
原告童某等16人诉被告湟中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多巴法庭于今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5日,位于湟中县多巴镇南街的湟中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欣公司)与多巴镇南街86号湟中县烟草公司多巴住宅楼上的16家住户达成了旧锅炉房拆迁及天然气改造协议,双方约定同欣公司将16家住户的烧煤锅炉全部改造为天然气壁挂锅炉进行采暖,原锅炉房、锅炉及其配套设施归同欣公司所有,锅炉房用地归同欣公司使用,同欣公司以每户6400元负担80%的天然气锅炉及管道安装费用,16家住户以每户1600元自行负担20%的安装费用。2008年9月,同欣公司承诺给16家住户安装阿里斯顿牌锅炉,并要求16家住户每户再补交400元费用。16家住户以每户400元交清所承担的费用后,同欣公司又与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为16家住户安装阿里斯顿牌锅炉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在非阿里斯顿牌锅炉上粘贴阿里斯顿的商标,冒充为阿里斯顿品牌的锅炉。该行为被16家住户发现后,16家住户以该锅炉存在安全隐患,冬季不能正常取暖为由向湟中县多巴工商所投诉,要求同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冒牌锅炉为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所安装,多巴工商所遂向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交涉,而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以安装的锅炉已经使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更换,并表示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是一个没有固定资产的私人公司,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限。而同欣公司又以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由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16家住户的民事责任,与同欣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为由置若罔闻。16家住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一直得不到保护。为此,其中15户住户一方面向多巴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同欣公司更换锅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81000元;一方面向社会媒体反映,寻求社会舆论支持,之后,《青海青年报》、互联网新华网页等媒体也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报道,在全省工商界造成了极大影响。青海省工商局也极为关注此事处理进展情况。事态的发展致使过错方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胡某受到多方责难,工商部门追究了其行政责任,销售阿里斯顿品牌锅炉的公司也追究其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同欣公司也以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多巴法庭。而此时的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胡某抱着我没有经济能力,大不了坐牢的消极情绪拒绝接受任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目的,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对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胡某做思想工作,纠正其错误的心态,督促其与同欣公司协商更换锅炉,并表示只要她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把16家住户的锅炉全部更换,法院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社会各方面对其造成的压力。主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胡某和同欣公司最终才勉强同意更换锅炉,但胡某表示无能力赔偿15家住户要求的81000元经济损失。办案法官又苦口婆心做15户住户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们抱正确态度处理该案,同时对同欣公司晓之以利害关系,促使同欣公司与胡某达成由胡某将锅炉款退还给同欣公司,同欣公司负责给16家住户更换锅炉的初步协议。在办案法官耐心协调下,胡某按协议将锅炉款退还给了同欣公司,同欣公司将16家住户原安装的锅炉无偿更换为阿里斯顿牌锅炉。同时,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同欣公司和15名原告也达成了由同欣公司在无偿更换锅炉的同时,赔偿原告童学明等15户用户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913元的协议,目前同欣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
在妥善处理完同欣公司与15名原告的纠纷后,同欣公司诉西宁新洋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办案法官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并阐明有关法律关系后,双方最后都体现出互让互谅的精神,原告同欣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撤诉。两案的妥善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16户住户的好评,树立了人民法庭在当地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本案的成功调处,充分彰显了法院广大法官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工作大局,不断强化服务、积极作为,破解难题,全心全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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