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03:21 486 人看过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5-01生效日期:2002-05-01发布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8-08-01生效日期:1998-08-01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地局

发布文号:沪房地拆[1998]第209号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的领导。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六)专业拆迁公司有领取《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非专业拆迁公司有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核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六条申请《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并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当年的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六)正式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有关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三个月,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上报市房地局对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后对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给予换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核定资质等级;对未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则取消其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第八条《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定级。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6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5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3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4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0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2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500户(郊县房屋拆迁单位累计拆迁居民户数可适当降低);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1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第十条房屋拆迁单位承担房屋拆迁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同时实施的拆迁基地不得超过4个;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5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3个;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3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四)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1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房屋拆迁单位需要承担超出上述规定的房屋拆迁业务,需报市房地局审批。

第十一条资质等级由房屋拆迁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批。

房屋拆迁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应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独立承担并已完成的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基地房屋拆迁工作总结及该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汇总表;

(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1: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市大型市>基础设施工程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重点工程,属于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范围,由市拆管办指定拆迁机构拆迁;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委托拆迁的范围,由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机构委托拆迁。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冻结期已满,又确需拆迁的工程,须重新办理拆迁立项手续。重新立项的工程,其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因被拆迁房屋产权纠纷尚未解决而暂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迁机构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期间,由拆迁人负责修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第六条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于动迁前公告注销;由拆迁机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缴。第七条拆迁机构组织拆除房屋,应清理到原室内(地下室除外)地
    2023-06-08
    43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在淮北市的实施
    【阅读全文】第31号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2023-07-02
    291人看过
  • 西安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5-10生效日期:2004-06-10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市长孙某云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
    2023-07-03
    174人看过
  • 湖南省政府决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97-12-30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
    2023-07-02
    221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创建依法、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市拆迁行业维稳风险预测评估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第四条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分别负责,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被拆迁群众代表参与的模式。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拆迁通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区政府,并在拟拆迁范围及新闻媒体公布。第六条当地区政府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023-06-10
    424人看过
  • 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解析
    【阅读全文】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市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
    2023-07-04
    185人看过
  • 扬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政房〔2009〕11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扬政房〔2009〕11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五章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拆迁评估报告第七章拆迁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
    2023-06-08
    221人看过
  • 市场拆迁赔偿的实施细则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拆迁办。补偿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如果你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签字。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
    2023-07-02
    90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建制镇范围内的一切异产毗连房屋。本细则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产权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第三条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第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五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部门的各项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共同协商、公平
    2023-06-10
    284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418人看过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立项申请时,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并应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房屋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拆迁主管部门经与规划管理部门商定后,可适当予以调整。第三条对不符合被拆迁人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占有被拆迁房屋影响拆迁工作进行的,拆迁主管部门可对其发出限期搬迁通知;逾期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限期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
    2023-06-10
    272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188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赔偿数额(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
    2023-03-06
    101人看过
  • 拆迁房屋产权置换实施细则
    房屋拆迁的产权置换比例最低为1:1,也就是原房屋产权面积多大,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置换面积就必须多大。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会有不同,会根据建筑的情况补差价。对于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债权置换是什么债权置换和企业之间遇到的债务股权置换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作决定卖出一部分或者多个债券的情况下,达到交换其它企业认为是相同或者是类似的债券的一种合理避免风险的手段
    2023-07-03
    73人看过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28生效日期:2003-07-01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2003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
    2023-07-02
    25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XX第13条什么内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4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