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
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第三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
(1)作用。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3个月,亦可约定1年。随意!)。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不按约定: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性质
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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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的长短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未约定的按6个月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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