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0:44:19 416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费由异议方承担。

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人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布局、设施等应当方便使用,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并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改变房屋布局、设施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拆迁无人主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实施拆迁的;

(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拆迁裁决不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

(三)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直接实施拆迁活动的;

(四)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或者拆迁评估单位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用和补偿。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新政函[1992]103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2-06生效日期:1992-03-20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1991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1992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及县城、建制镇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建设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公安、粮食、教育、煤炭、供水、供电、邮电等部门以及当地区、街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供粮、供煤、转学、转托、供水、供电等手续,不得推诿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二章拆迁程序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房屋调查资料和补偿、安置方案等,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必须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规定的拆迁期内不能完成拆迁的,可申请延期。

第九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或者委托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规划、工商、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居民分户、发放营业执照以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交易、出租等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分户的,须经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使用年限,均以拆迁通告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鉴证后也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了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注明上述条件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结构标准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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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拆迁人必须掌握的知识。
    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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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财务管理具体操作步骤有哪些
    一、公司财务管理具体操作步骤有哪些公司财务的工作流程为: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7.做年、季、月度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业绩评价与反馈。二、公司财物管理的目标公司财物管理的目标:1.产值最大化;2.利润最大化;3.股东财富最大化;4.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管理等。三、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符合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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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资金监管的具体操作方法
    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指的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金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金,都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资金监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避免买卖双方因为房屋权属转移或者房款交付发生纠纷,买卖房屋的风险非常的多,有些卖家可能故意一房二卖,或者房子有抵押,还继续售卖,虽然在房屋何时上能够一定程度的避免这些风险,但是要知道很多时候民间借贷,这种是没有备案的,根本查不出来这种情况,要是直接把房款打给卖家,极有可能就是钱房两失。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不做资金监管,买家就会要求给了定金后就过户,然后付余款,若是这个时候买家没有能力支付余款,或者是拖欠尾款,但是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卖家只能干着急。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和时限监管资金会最快在过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打入,一般在一周内放款完成。我行贷款如您提交申请资料齐全审批大约15个工作日左右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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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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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1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第三条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第四条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第五条分局为外币清算业务提供固定的场所,采取集中交换的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场。第六条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须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算会员编号。第七条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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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操作
    一、对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操作对拆迁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操作包括以下: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4.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1.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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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指期货市场的具体操作规则
    (一)合约设计合约设计细节对于确保股指期货合约的成功非常重要,需要在契约规格、保证金设置等方面合理设计,以吸引对冲者、套利者和投机者的参与,确保市场的流动性。1.为了更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尽量降低交易成本,股指期货的合约面值不应过小,应保持一定规模数量。2.合理确定最小报价单位。最小报价单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考虑到运作连续性和交易活跃性,可将最小报价单位定为10元。3.国际上通行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3、6、9、12月,从而在任何时候都有4个月份的合约在交易。我国的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也可采用这种时间安排。(二)保证金设置保证金是投资者履约的信用保证,目的是防止期货交易者对于期货经纪商或结算经纪商对于结算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进而维护整个期货交易制度的安全。1.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证监会设置保证金水平调整范围,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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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减轻的原则:具体如何操作?
    减刑规定是监狱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帮助服刑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根据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减刑:一是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二是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和假释等刑罚的。对于减刑程序的执行机关和审理机关,减刑由罪犯服刑监狱的主管机关负责,审理机关为罪犯服刑监狱以外的司法机关。减刑规定:一、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1、防止他人发生重大犯罪活动;2、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创造或重大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或安全性能的;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流程减刑流程是指在刑罚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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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部出台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具体咋操作?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贷款流程假设A城市民李先生在A城缴存有公积金,现在在B城工作,需要在B城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他首需向B城公积金中心咨询贷款所需材料;接着到A城公积金中心打申请,对方审核确认符合资格后,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拿着证明,李先生就可以在B城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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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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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证书之一,包括拆迁负责人、拆迁企业负责人和拆迁评估人员等。 获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拆迁工作中,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合法合规进行拆迁活动的必... 更多>

    •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4-03-08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如下:1、就业稳定有加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年积3分;2、住所稳定,申请人拥有房产连续居住每年积1分,连续居住每年积0.5分;3、学历加分,申请人取得的的学历越高积分越高,只取最高项不累加;4、北京积分落户申请人居住地在市内六区专业到本市其他行政区每年加2分,最高6分;5、北京积分落户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6、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
    • 拆迁安置房更改名字的具体操作步骤
      西藏在线咨询 2024-11-08
      拆迁安置房的登记程序包括前往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然后进行更名过户手续。在满足住满五年并申领房产证的前提下,才有资格进行过户。过户流程包括以下步骤: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在本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并明确支付细节,如分为几次付款,合同中应注明。通常,买卖合同签署后需要支付首付30%,然后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过户当日支付60%,待取得新产证后交付剩余款项。过户所需材料仅涉及双方身份证明及
    • 拆迁安置补偿有什么具体操作程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27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
    •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7-15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拆迁
    • 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集中管理操作细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集中管理是指远期交易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在远期交易中约定将统一存放于中国XX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管理账户中,由交易中心集中代为保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