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
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本条款规定的双倍工资是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机制,与劳动者每月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15年1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某超市职工小张和小李的投诉。二人称,自2014年7月被该超市招聘为柜员后,直到今天他们已经工作达6个月了,可是该超市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和小李二人希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介入下,与该超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后查实,二人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在该超市任柜台收银工作,月薪1400元。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一直都是正常支付的。同时监察员也调查到该超市并没有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为投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投诉人两倍工资作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
然而该超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执行整改指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超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听证。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超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小张和小李的社会保险费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到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和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在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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