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20:36 229 人看过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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