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__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993年旧并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股东确实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且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行为.
实际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就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就等于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二\债权人利益受到的必须是严重损害,而不是一般损害!揭开公司面纱是救济债权人的最后一个手段.所谓严重损害,使指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不仅仅在债务人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清偿债务,更在于债务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三\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举证责任缺一不可:债权人承担着比较沉重的举证责任.
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毕竟有限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情形.要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势必须债权人有非常充分必要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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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结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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