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运行如何适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0:12:11 214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运行方式的适度性

1、坚持司法权运行的公正与效率,处理好依法监督与维护支持的关系

一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目前要解决三方面问题:(1)进一步大力度保护相对人的诉权,行政案件应当受理的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解决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2)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做到不违心迁就、违法办案,解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3)该快速立案的就快速立案,该快速办结的就快速办结,解决一些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久拖不结的问题。二要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支持。依法正确受理和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依法支持行政部门专项执法活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三要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地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2、探索司法权运行的新机制,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灵活执法的关系

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灵活执法的关系。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最为有效的是采取规范的行政诉讼协调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规范的行政诉讼协调方式,可向行政机关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相对人如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通过这种和解工作新机制,既能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能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将案件处理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灵活执法。做到既有监督又有协调,通过和解促进矛盾的消除,实现社会的稳定。

探索和完善协调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协调与裁判的关系、撤诉与执行的关系。为此,审判工作人员既要具备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又要练就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才能达到行政诉讼协调的良好效果。

3、营造司法权运行的良好环境,处理好内部建设和外部支持的关系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的建设仍然是当务之急。营造司法权运行的良好环境,处理好内部建设和外部支持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通过立法和行政规章的完善,确保行政诉讼司法权的运行,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有良好的政治环境。要紧紧依靠党委和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克服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要有良好的舆论环境。目前,用舆论来监督行政部门仍显得不够,执行起来还有困难。但这是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十分有效的途径,必须提倡和改进。要明确舆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依法保障新闻舆论的调查、报道和批评的权利。四要有良好的内部运行环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为营造司法权运行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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