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情同意权的损害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9:25:32 119 人看过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损害为必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为要件,若无损害,则无赔偿。该部分首先对损害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论述侵害知情同意权的损害及其赔偿。

(一)损害的界定

损害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amn m,与过错、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法的核心概念。对于损害的理解,学说上历来不一。以下是民法上对损害认定三种主要学说:

1、利益说(差额说)

德国学者毛姆森(Mommsen)于1855年提出了差额说,此说认为,损害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之利益。易言之,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所损害之利益。该项利益,乃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之差额。因此该利益说也被称之为差额说。差额说强调从利益总量的增减角度去判定损害的有无及大小。根据差额说,损害就是被害人的财产总额因被害人行为而减少的数额,损害事故造成的财物上具体的毁损破坏并不认为是损害。损害被量化为总财产上的差额,计算被害人财产总额时,应将所有的有利不利因素全部予以考虑。财产总额的认定必须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的个体情况,充分反映被害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差额说认定的损害是主观性损害。

2、组织说

严格说来说组织说并不是指一种学说,而是对几种具有共同点的损害观念的概括,以差额说为基础,通过对差额说的弊端的修正而提出来的,包括有真实损害说、直接损害说、组织损害说和客观损害说。他们的共同特点归纳为:第一,加害行为所致特定物体本身发生的毁损、灭失、被剥夺等也是损害。这种损害统一称之为客观损害的损害,与财产总额的减少共同组成法律上的损害概念。损害一观念,乃由客观损害之成分及其他整体财产上所受损害之成分所组织而成。客观损害应客观估定并应于任何情形下予以填补,易言之,纵使赔偿权利人就该特定被毁损物体所有之利益小于客观价值,赔偿权利人仍得请求客观价值。换言之,客观的损害是一切场合应获得赔偿的最少损害。根据以上最少的损害论,如果有权利侵害,受害者常常可以请求被侵害或被剥夺财物的客观价值或者作为最少损害的客观价值的减少。第二,所有的组织说分支学说都不彻底抛弃差额说,都认为:二财产状况所发生之差额,仍得获得赔偿,但其赔偿在损害之观念中位居次要地位,且以其差额大于客观损害为前提。财产差额若小于客观损害,则损害即等于客观损害,利益说乃不发生作用。

3、损害事实说

损害事实说由日本学者平井宜雄教授提出。此说认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是指受害人所主张的其本人所蒙受的不利益的事实。受害人所主张的不利益事实是法院裁判的基础,而金钱赔偿只是裁判后的归结。虽然受害人在主张自己所蒙受的不利益之事实同时请求赔偿的金额,但只能在法院所认定的不利益的范围内得到赔偿,因此,通过金钱赔偿所表明的损害从其性质上看含有法院裁量的因素,是经过法院裁判后的以金钱进行评价的内容而已,属于规范性判断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而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说强调的是作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损害。免去了当事人对损害数额进行认定或证明的责任,当事人只对构成数额基础的事实负有主张责任,法官负责对损害事实进行金额评价。

损害事实说强调作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损害,而差额说和组织说混淆了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与作为赔偿范围的损害的区别,前者属于事实认定,后者属于法律判断。通过对这种看待问题的视角的强调,将问题一下子带进了豁然开朗的境地。

本文采损害事实说,认为应从以下两个角度理解损害的概念:1、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损害是受害人所主张的其本人所蒙受的不利益的事实;2、作为损害赔偿范围的损害,是对受害人所蒙受的不利益事实所作的金钱评价。在医疗损害赔偿关系中,损害事实说强调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未经法律评价和考量,这属于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事实认定阶段问题。

(二)侵害知情同意权的损害及其赔偿

医师未取得患者的同意所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说和注意义务违反说。

违法性阻却事由说认为任何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从形式上看是违法的,患者在医师说明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同意产生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医师的说明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患者承诺的有效要件。医师未经患者的有效同意,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纵其治疗行为并无过失,医师仍应就手术全部或一部分失败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手术虽属成功,其违法性亦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惟因无损害,故不成立侵权行为。如果医师实施医疗行为后,患者出现身体、精神上的痛苦,不论医师实施的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只要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医师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也有观点认为未经患者有效同意的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决定权,应将自己决定权受到侵害本身列入损害的范畴。在因果关系不能被承认、不存在身体、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医师应当赔偿患者自己决定权被侵犯的损害。在告知后同意的案件中,该告知义务的保护客体主要是已经带有人格权色彩的患者自主决定权,而首先不是健康利益。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阻却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因此只要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就视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医师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义务违反说认为医师的说明义务是医师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知情同意的过失是正当医疗行为程序的过失,这种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侵害了患者的决定权。对这种权利的侵害并不会直接产生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会间接导致人身损害。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造成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医疗行为本身的过失,医师违反说明义务只是间接原因。

评价医师违反说明义务的损害有三种观点:

1、慰藉费说

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身体、精神损害的,医师理应当承担赔偿患者身体、精神损害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应将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患者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这一事实视为损害。因此首先判断医疗过失与身体、精神痛苦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无论医师是否违反说明义务,按医疗过错模式处理,无考量是否违反说明义务之必要;反之,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必考虑违法说明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患者自主决定权受到侵犯模式处理(赔偿慰藉费)。

2、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判断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患者应该做出怎样的决定,然后再判断患者决定的医疗行为是怎样的医疗结果,最后用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的现实结果与推定的结果相比,差额即视为损害。医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以如果医师做了充分说明,患者就不会承诺该医疗行为为前提。

3、全赔说

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时,患者不仅可以请求自我决定权被侵犯的慰藉费,而且如果在医师违反说明义务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还可以请求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主张注意义务违反说中的全赔说,理由如下:

首先,违法性阻却事由说概括性推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这与紧急情况下的医疗特权和无因管理制度相矛盾,该说推定前提不成立,因而与实践相冲突。

其次,不分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只要医师未履行说明义务,就必须承担一切损害后果的观点对医方过于苛刻。知情同意权的本义在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不是一味强调患者自主决定权。

再次,说明义务是医师注意义务的一部分,说明义务的违反就相当于医疗技术损害中的过失,因此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患者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的慰藉费,还包括与违反说明义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部分。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慰藉费相当于美国法上的名义赔偿金,只能是小额赔偿,否则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根据全赔说的观点,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人身损害。比如,未经患者同意进行的绝育手术。

2、精神损害。知情同意权是人格权,其核心是意志自由,表现为精神利益,因此侵害知情同意权大多会造成患者精神上的痛苦。

3、财产损害。表现为未经患者同意所行医疗行为而支出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4、丧失治疗最佳时机、最佳治疗方案的损害。表现为医师未告知转诊而使得患者

一、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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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7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