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限是怎样的?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五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广东省各市、县的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市、县税务局确定,以广州为例,它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市、县会有不同的规定。应以当地税务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纳税人应以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由使用土地的面积以及该处土地的税率来决定,税率会根据土地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土地如公园、寺庙等用地,国家制订了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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