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视对受贿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实践中,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受贿线索的审查、立案侦查,特别是在对受贿线索决定立案后,往往把行贿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只要行贿人主动配合、积极交代问题的,一般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重视对受贿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的处理,包括涉案数额的认定、量刑的轻重等往往较为重视。一旦案件出现案件轻判,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就会提出抗诉,而对行贿犯罪处理相对关注得较少。
3.往往对行贿犯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案件在处理上相对偏轻,对绝大多数案件从轻处理,有的还减轻甚至免予处罚。
究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贿赂犯罪活动进一步智能化、复杂化,查处、认定贿赂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
实践中往往采用先查行贿再突破受贿的模式。而查处行贿,在有利于突破受贿的同时,也将带来行贿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法律后果。由于加大对受贿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实际需要,从客观上决定了为突破行贿人的供述,就有可能给予行贿人相应司法政策,用以瓦解受贿与行贿这一对合犯罪,从而出现对行贿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在认定方面,由于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往往难以认定,并且在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表现上检、法分歧大,进而影响对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理,成为当前轻办行贿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重查受贿、轻办行贿问题当前已被提到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需要迫切解决的议事日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处受贿犯罪与查处行贿犯罪要统筹兼顾,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受贿与行贿是一种对合犯罪。实践表明,查处行贿有利于突破受贿,查处受贿也有利于发现、突破行贿,关键是要做到统筹、同步。在分析线索、研究制定初查和侦查预案时,应当深入分析研究受贿、行贿线索的可查性,同时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和侦查计划,确保查受贿与查行贿工作同步走、两推进。
2.要加强对查处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指挥协调。根据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跨区域、跨行业等特点,灵活运用提办、交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充分发挥上、下两级检察院包括省级检察院的办案功能,着力推进查处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3.要加强对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一些该判刑罚的被判免除刑事处罚、该判实刑的被判缓刑、该重判的被轻判等案件,要重点监督,该提出抗诉的要提出抗诉,该协商的要协商,确保对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案件的公正处理。
4.要加强检察机关与执纪执法等机关的联系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强化执法合作,形成查处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就侦查取证、证据收集和运用、案件定性和事实认定以及裁决等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适时进行必要的办案工作宣传,营造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作者为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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