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担保及其法律特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记载担保语句,完成签名并交给持票人,表明为履行票据债务承担担保的行为。票据担保债务具有不同于民法担保债务的法律特征:第一,票据担保债务具有独立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票据担保债务独立于被担保债务,即票据担保债务不因缺乏实质要件而无效,从而导致票据担保债务的无效。另一方面,票据保全债务的时效期限与保证票据债务的时效期限相同,但二者相互独立存在。后继债权人对被担保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自然不会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效力,反之亦然。第二,比尔担保的债务没有理由。票据关联方之间存在双重债务关系。一种是基本债务,属于民法上的给付债务,另一种是票据债务。票据担保只是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不是保证另一层基本债务。无论标的债务是否存在或发生有效变动,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一旦票据担保债务有效完成,票据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义务。三是票据担保债务与担保债务之间存在相对主从关系。在一般民事担保中,被担保债务与被担保债务属于完全的主从关系。票据担保债务与票据债务之间存在着相对的主从关系。第四,票据担保是单方面的。票据担保仅凭保证人在票据上的记载和签名,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第二,票据担保的法律效力。票据担保的基本作用是保证被担保的票据债务的履行,这与一般的民事担保有共同之处。此外,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票据法》还规定票据担保具有一定的特殊效力:第一,票据担保债务是不可分割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不能以实物或现金担保。其次,担保债务与担保债务具有同一性。在票据担保中,票据担保人只担保被担保人的票据债务,不担保被担保人的基本债务,担保债务的范围与被担保人的票据债务完全相同。第三,票据担保债务是一种法定连带担保债务。票据担保债务不同于一般担保债务,它是一种法定连带担保债务,即法律赋予票据债权人选择权。此时,票据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的担保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是向被担保票据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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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7-12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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