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历史和演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9:43:35 114 人看过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客观上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什么罪名

在中国现行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包括性的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共同特征概括。其中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投敌叛变罪等等罪名,概括上述罪名可分为3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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