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19:31:03 456 人看过

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范围如下: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等。

案子到检察院说明什么

一、案子到检察院说明什么

1、说明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一般的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案子到了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侦查,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做出补充侦查的通知。符合公诉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检察院具体办案程序是什么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4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5、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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