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例标准为浙江省人社厅2017年发布,2018年01.01日起开始执行
浙江省宁波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同时提出,优先原则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4、工伤待遇负担单位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告: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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