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特别严重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7:51:34 417 人看过

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

2.多次招摇撞骗。

3.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4、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5、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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