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margin-bottom:6p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验收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
第三条使用追溯标识须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追溯标识使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受理、合同授权、严格监管、违约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使用追溯标识,必须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六条申请追溯标识使用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规定,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
(三)承诺严格遵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追溯标识使用实行格式合同授权制度。使用期限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可申请继续使用。
第三章追溯标识使用权的授予
第八条追溯标识使用权授予实行两级审核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终审和授权。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申请书》及附报材料一式四份(文本格式见附录1,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省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要求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与申请方签署《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见附录2),并颁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见附录3);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寄发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获得追溯标识许可使用权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追溯标识许可使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见附录4),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审核。
(一)被许可单位名称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二)被许可单位注册地址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发生变更;
(三)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商标发生变更;
(四)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规模发生变化;
(五)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的追溯精度、深度发生变化;
(六)出现其他影响被许可使用追溯标识产品查询信息真实性、完备性或影响追溯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说明理由。
属同意备案的,向变更申请单位发出确认备案通知。
属更换许可使用证书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以原许可使用证书换取重新核发的许可使用证书。需要重新订立《追溯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应及时与申请方签署新的合同文本。
属终止许可的,通知变更申请单位撤销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证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希望继续使用追溯标识的,应在许可期满前30天至60天之间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交《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继续许可使用申请书》(见附录5)。申请通过的,续签合同并重新核发许可证书;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其原有许可到期自然终止。
第四章追溯标识的使用
第十三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设计说明》(见附录6)的要求,按比例印制追溯标识,不得改变形状或颜色。
第十四条在产品单品包装或标签上使用追溯标识时,应同时规范标注追溯编码,短信、语音、网络查询方式,有条件的应同时附注许可使用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在许可使用追溯标识的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相关印刷品上使用追溯标识时,须同时附注许可使用证书编号以及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使用追溯标识等字样。
第十六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销售使用追溯标识的产品时,应确保追溯信息已真实有效地传输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数据中心。
第十七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追溯标识,不得在非许可产品上使用追溯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追溯标识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章追溯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作为追溯标识持有人,负责对追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追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及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在标识许可使用期限内组织或委托省级主管部门对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情况做出保留许可、限期整改(内部或公告)或终止许可的决定。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检单位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经核查证实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做出终止许可的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中规定各条款内容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及损害程度做出内部限期整改、公告限期整改或终止许可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违背自身明示担保等行为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做出终止许可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做出内部限期整改、公告限期整改、或终止许可等处理时,均应及时向被处理单位发送包括处理理由、后续处置意见和要求等内容的书面通知,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属内部限期整改的,整改期内保持正常追溯查询业务,整改期满视复查情况做出后续处理。
属公告限期整改的,保持此前已销售产品的正常追溯查询业务,由追溯标识许可授权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暂停整改期内出售产品的追溯查询业务,整改期满视复查情况做出后续处理。
属终止许可的,由追溯标识许可授权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公告终止许可,并收回许可使用证书,但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此前已销售产品的正常追溯查询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5日起试行。
-
农业部拟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50人看过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485人看过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469人看过
-
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357人看过
-
质量控制程序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319人看过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管理办法
152人看过
农产品质量是指农业生产出的食品、原料等在一定标准下的综合表现。其定义包括产品的安全性、营养价值、风味、外观等多个方面。 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无害、优质、合规。这包括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污染等方面的控制。农... 更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
-
农牧渔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凡XX归口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都统一由XX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XX门所管企业生产的由其他部门归口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统一由该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我部应参加这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8是指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都要依法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
产品质量鉴定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3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
农用车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文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30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