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大概是多久,羁押能折抵刑期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15:31:36 446 人看过

一、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大概是多久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被逮捕,其羁押期限要看具体情况,相关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羁押能折抵刑期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超期羁押的原因

1、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凭感觉、按习惯、照经验、陷入以押代审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还有办案人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价值取向错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受时间所限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2、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无时效意识或意识差,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有些办案人员,对出现的超期羁押情况,往往以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大、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来掩饰和回避。说到底,这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表现,执法随意性大,不会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把羁押作为唯一的法律手段来运用。

3、缺乏相应惩诫制度,是超期羁押难以杜绝和根除的重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没有关于超期羁押所带来刑事诉讼方面法律后果的规定,对造成超期羁押的办案人员更无明确的法律约束,更无一条具体、明确的对造成超期羁押负责的人员在行政法律、执法责任、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相关规定在这方面的欠缺,就会使素质低、办案能力差、无责任心的办案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与当前的执法环境也有关系。目前普遍的办案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办案人员心里认为是在追求实体的正义,并无私心报复,更无侵犯他人人权意识,因此在内心并没有遣责感。有的认为,只要刑事程序的结果没有错误,诉讼活动过程不可太计较,这种观念不可避免会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有的政法机关给基层单位下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标,罚没款指标等,使基层办案人员疲于应付,一此案件因片面追求罚没款、保证金而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公、检、法部门在刑事诉讼衔接上配合不够,是造成超期羁押又一原因。根据刑事诉法规定,不超期羁押同性质和不同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办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到办案部门人员。这些办案部门和人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执法尺度和执法水平的差异,以及相互间衔接配合问题,虽然法律中对办理案件的程序和期限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还发生个别违反规定和案件移交衔接脱节的问题,以至出现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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