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量函[2003]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以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C”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在开展评价的过程中,部分省市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第一批评价目录范围过窄,可开展评价的产品较少。有些产品,如方便面虽然在目录中,但由于产品自身的特性,最终包装时产品的净含量离散性较大,一般不敢轻易开展评价。有些产品(如火腿肠等)的包装过程控制非常稳定,但不在评价范围之内,不能开展评价。二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行“C”标志的力度不够,对管理较好并取得“C”标志的企业缺乏优惠政策,企业主动申请“C”标志的积极性不高。三是“C”标志在市场上的影响还很小,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市场上食品、洗涤用品、化妆品的主导产品获准使用“C”标志的企业较少,市场推动机制还未形成。
为进一步推动“C”标志工作,总局组织召开了推行“C”标志工作座谈会,就修订开展“C”标志工作的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听取意见,研讨进一步推广使用“C”标志工作的措施。现就“C”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扩大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对于没有列入第一批目录的定量包装商品,如果企业的生产包装设备先进,商品的包装材料一致性较好,能够保证净含量的准确稳定,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对相关产品组织评价。
二、扶优限劣,对管理较好并取得“C”标志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调动企业主动申请取得“C”标志的积极性。凡是带有“C”标志的产品今后一律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如果有消费者投诉带有“C”标志的商品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可安排执法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到企业做进一步的检查;如企业不在管辖区域内,应将市场上检查的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三、对于跨省的集团公司申请“C”标志的,由集团公司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进行评价。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取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产品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上报的备案资料为证书复印件和备案登记表。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C”标志,扩大“C”标志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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