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琼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榆亚大道金陵渡假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袁宏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新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肇庆酒家大厦(以下简称肇庆酒家),住所地三亚市鹿岭路。
法定代表人曾维彬,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三亚房管处),住所地三亚市大东海海韵路。
法定代表人邢楚丰,处长。
上诉人宏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酒家、原审第三人三亚房管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宏友、委托代理人洪新敏,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曾维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认定,宏发公司和海鲜城(肇庆酒家前身)与三亚房管处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宏发公司与海鲜城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有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付原告押金20万元。原告称其已付给被告投资款200万元,在被告提出合理反驳的情况下,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已履行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故对其主张已投资20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原、被告在履行开发合同及联合开发协议书过程中,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双方各付给第三人房屋造价款135万元,并得到第三人的同意。据此,被告是否按约付完其应付的房屋款,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原告不能因此主张被告违反了双方所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本案中,被告已依法平整出双方的合作用地,虽然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平整出第三人的用地,但也不构成对原告的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宏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宏发公司称:上诉人支付200万元投资款是合同签订时已完成的投资款,包括已支付的投资款、搬迁原酒家、家具厂补偿款及其他工程前期费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已确认,原判认定"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佐证其已履行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投资500万的义务,导致了上诉人前期投资落空。原判认定双方约定各方各付第三人房屋造价款13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320万元;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全部负责垫资该项目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的200万元是被上诉人当作利润确认的,上诉人并没投入,上诉人没有损失。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8日,宏发公司、肇庆酒家海鲜城(肇庆酒家大厦前身)作为乙方与甲方三亚房管处签订了《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三亚市大东海海鹿岭路"六Ο"高地(4465)座落6.5亩土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合作期限50年。乙方负责在1996年3月31日前为甲方建造3600平方米的公寓,并补偿甲方65万元。剩余土地全部由乙方自行经营使用。合作期满后该土地上全部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同日,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了《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一号台块土地(75米×35米和二号台块土地(60米×25米)沿山坡上下方向划分为两等份,双方各使用一份。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平整台阶土石方基础设施配套及给第三人建房的全部资金,由肇庆酒家负责垫资(500万元),工程结束后双方平摊,后由宏发公司按季退还垫资款。宏发公司负责工程前期投资200万元,该款已支付,应打入1995年的工程款结算。肇庆酒家在合同签订10日内付宏发公司押金2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肇庆酒家于1994年12月5日付给三亚房管处补偿款65万元。同年12月8日付宏发公司押金10万元。1995年间,肇庆酒家投资212万元对该项目土地进行了平整。并于1996年3月建成了肇庆酒家大厦开张营业。1996年1月,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作为乙方与甲方三亚房管处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不再由乙方建造公寓楼,改由乙方按每平方750元的造价,付甲方270万元造价款,由甲方自行建房。付款期限自1996年1月起,每月付款30万元,至付清止。逾期三个月不付清款项,甲方收回土地。补充协议签订后,肇庆酒家付三亚房管处建房款65.95万元,肇庆酒家以三亚房管所所欠就餐费130876元充抵造房款,二项合计83.0376万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进账单、收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庭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范,鉴于海南房地产开发的实际与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房屋开发已完成的现实情况,应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宏发公司前期投资200万元,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签订合同前的事实确认,应予认定。被上诉人辩称是当作利润理由不充分。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给付给宏发公司押金10万元的证据,已经宏发公司质证,可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各向第三人交建房款135万元的事实,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不符,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亦无提出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原判的这一认定错误,本庭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先投资500万元的合同义务,致使上诉人的开发不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审适用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
二、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予以解除;
三、宏发公司、肇庆酒家与三亚房管处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的共同权利义务由肇庆酒家继受;
四、肇庆酒家补偿宏发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含己付押金1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26010元,由上诉人负担20%,被上诉人负担8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向群
代理审判员李华敏
代理审判员汪亚琳
二ΟΟ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宏琼
-
黔南州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杨兴平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17人看过
-
上海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59人看过
-
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避免合作纠纷
378人看过
-
房地产合作开发商如何避免纠纷
456人看过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效力的认定是什么?
272人看过
-
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电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65人看过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
房地产合作开发货款纠纷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3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与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一方或多方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条件下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以签署联合经营协议的合伙制联建;二是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开发;三是房屋参建。 关于该货款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没有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
房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可以在各自所在地诉讼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19房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可以在各自所在地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
肇庆房产合同纠纷纠纷律师哪家好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10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哪些类型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6归纳起来大致有下面几类: (1)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建成的房屋按投资比例或按约定比例分享销售利润。 (2)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给付出资方的本息。 (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资方享有建成房屋的若干年使用权。
-
土地合作开发纠纷如何处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9通常情况下,买受人可能的身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全部153件案件中,有5件案件的买受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该5件案件全部被认定为有效;有66件案件的买受人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其中61件被认定为无效,5件认定为有效;有82个案件的买受人为城镇居民,其中77件被认定为无效,5件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