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取得种类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票据权利取得票据方式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三、票据权利取得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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