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收购赃物罪的涵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7:41:46 166 人看过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的行为。不知是偷来的手机买的不违法,赃物归原主所有。购买赃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收购赃物罪的认定

(一)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问题。

1、明知的确定。由于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的关键。因此,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明知是司法实践操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如何判断收购赃物罪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明知就是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是赃物,即只能是行为人对赃物的确定性认识,对赃物的不确定认识不能视为明知。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只需认识到具有赃物的可能性,即明知包括行为人对赃物的确定性认识,也包括对赃物的可能性认识。笔者认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中的明知也包括直接故意的确知和间接故意的可能知道两种情况。因为,首先,从立法角度看,一九九七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并未将间接故意排除在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外,如果对明知限制性地解释为确知,则与立法原意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就明确了明知的确切涵义。其次,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种种私心,放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买赃自用的情况突出。行为人购买赃物时,虽然并不确知是赃物,但根据当时的种种反常情况,如交易时间、地点、价格低廉、财物本身缺少合法证明文件,对方言语等都能让行为人作出判断,但由于贪图便宜,听之任之,仍将怀疑是赃物的物品买走。这种情形一般都应作为犯罪来处理。事实上,如果将明知限定为确知于举证不利,大多数罪犯不仅不可能供述自己确知,相反还会制造种种不知的证据与借口。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只要认识到由犯罪所获得的财物即可,而无须知道赃物是通过何种犯罪,本犯及被害人是谁,在何时何地犯罪,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细节。

2、关于收购赃物的情节。

首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收购赃物罪的规定,没有犯罪情节或犯罪数额的限制,但收购赃物罪是一种派生性的犯罪,具有对本犯的依附性,确定该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本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因此,收购赃物行为人即使收购多个不构成犯罪的本犯之赃物,由于本犯不构成犯罪,收购赃物的罪名亦不能成立。例如,某甲收购了某乙盗窃来的一部价值500元的自行车,某丙盗窃来的一台价值500元的电视机,某丁敲诈来的一块价值200元的手表,虽然某甲进行了这一连串的收购行为,但由于作为本犯的某乙、某丙、某丁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收购赃物罪。另有一种情形,就是本犯构成犯罪,但收购赃物行为人只是部分收购本犯赃物的,应视行为人收购的赃物数额是否达到了本犯所犯之罪的定罪标准。例如,某甲盗窃了一辆价值500元的自行车和价值2000元的手机,某乙将该盗窃来的自行车予以收购,某甲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盗窃罪,但某乙的行为并不构成收购赃物罪。尽管某乙收购的是盗窃而来的赃物,但是否构成收购赃物罪的标准应随本犯的行为即按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定罪。

其次,对于买赃自用的行为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以销赃罪论处。买赃自用是为了让自己使用而购买赃物,比为了出卖赚取利润而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收购赃物行为主观恶性更轻。因此,买赃自用须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收购赃物罪,至于偶买或少量买赃自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不能以收购赃物罪论处,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警告。

(二)收购赃物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收购赃物罪与窝藏罪、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隐匿或者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窝藏罪、包庇罪与收购赃物罪同属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具有诸多相同点: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司法工作带来不利;二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本犯排除在外,单位亦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二者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窝藏、包庇罪是对犯罪行为人的窝藏,即其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收购赃物罪是对犯罪所得的赃物收购,其犯罪对象是赃物而不是人。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收购赃物行为人收购兼有犯罪工具属性的赃物,或者收购的物品中既有赃物又有犯罪工具,或者由于收购赃物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收购赃物行为人为了逃避自己的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为本犯的行为予以遮掩的情形,区分罪责具有一定难度。这些情形包括:

(1)行为人收购兼有犯罪工具属性的赃物。如甲先盗窃汽车,后又用盗窃的汽车作为抢劫的交通运输工具,某乙将这辆汽车低价收购。这辆汽车在本案中就同时兼有赃物和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乙收购该汽车的行为就同时触犯了包庇罪和收购赃物罪二个罪名。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某乙虽然出于包庇某甲和收购汽车的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收购行为,触犯了包庇罪和收购赃物罪二个罪名,应当成立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最重的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收购赃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包庇罪规定了两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包庇罪的法定最高刑重于收购赃物罪,因此,对于包庇罪和收购赃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包庇罪论处。

(2)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中既有赃物又有犯罪工具的。如某甲骑自行车至某地盗窃了一台彩电,后某乙将该自行车及彩电一并收购。这里的某乙即收购了作为犯罪工具的自行车,又收购了作为赃物的彩电,也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包庇罪和收购赃物罪二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对某乙应按包庇罪论处。

(3)行为人实施收购赃物犯罪且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有学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以保护自己,保护赃物的目的,虽然在客观上也保护了本犯,但属于继续犯的从重情节而不能构成数罪;二是以对本犯和自身进行双重保护为目的,应以收购赃物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的特点之一,在于行为人在实施收购赃物的过程中又提供了假证明以隐瞒赃物的真实来源,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即收购赃物的犯罪行为和包庇犯罪行为,而且前一行为无法将后一行为包含在内。

与此相关,支配这两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亦不同,一般而言可分为两种:其一,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后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间接故意;其二,前后两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均为直接故意。这两个不同罪过支配下的行为分别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因此,将这种情形视为继续犯,作为收购赃物罪的从重情节,不符合我国刑法界关于继续犯必须是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一般理论,因而不足取,这种情形的特点之二,在于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二个刑法分则规定的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但这两个行为又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且行为人的两个行为都围绕着这一目的而实施,正因为如此,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笔者认为,这一特点更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情形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收购赃物犯罪行为与作假证明隐瞒赃物真实来源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而且两个行为又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因此,应成立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这种情形仍以包庇罪从重论处。

2、收购赃物罪与侵占罪、诈骗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黑吃黑的案件,即实施收购赃物行为的犯罪人为了将赃物无偿占为已有,抓住本犯行为人无法寻求司法保护,不敢声张的心理,向提供赃物的本犯行为人伪称赃物已被国家机关没收或遭抢劫、盗窃或其他原因灭失,继而达到无偿占有赃物的目的。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刑法学界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理由是:行为人在自己的欺骗行为之前已经占有了赃物,其特征是交付行为在先,欺骗行为在后,欺骗行为与交付财物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符合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目的和故意,黑吃黑案件中,行为人非法占有赃物,正是由其诈骗行为所产生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假称赃物灭失而非法占有赃物的黑吃黑案件的处理,应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对待。

(1)行为人在本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答应收购本犯的赃物,但在本犯交付赃物后,产生无偿占有的念头,借故不付款,事后对本犯行为人假称灭失,从而无偿占有赃物。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收购赃物罪和侵占罪二个罪名,应数罪并罚。理由是:其一,行为人先后产生了两个犯意,即收购赃物的犯意和无偿占有的犯意,这两个犯意是先后产生的,互相独立的;其二,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即先收购赃物,但在收购赃物时因后一犯意的产生而借故拒付贷款,继而实施后一犯罪行为,谎称赃物灭失,达到无偿占有赃物之目的,这两个犯罪行为也是先后实施,相互独立的。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罪的犯罪构成。为什么说行为人的后一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呢?因为,本犯的犯罪行为并未改变财物的所有权,即本犯所得的赃物所有权仍属于本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因而,收购赃物行为人对赃物的非法占有仍是侵犯本犯犯罪行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收购赃物行为人的这种非法占有是基于非法占有仍是侵犯本犯犯罪行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收购赃物行为人的这种非法占有是基于本犯行为人的信任而自愿交出赃物而行使的,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2)行为人在本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即起意非法占有本犯所得赃物,并在这一目的支配下,向本犯行为人假称愿收购其赃物,待本犯信以为真,自愿将赃物交付后,行为人通过谎称赃物灭失而非法占有赃物。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收购赃物罪。首先,本犯行为人向行为人交付赃物是由于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欺骗的结果;其次,行为人将赃物占为已有的犯意是在持有赃物之前;再次,行为人向本犯行为人提出愿收购其赃物只是一种欺骗,目的是为了让本犯行为人相信自己,以致达到取得赃物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诈骗罪。

(3)行为人不知购买的是赃物,在交付货款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本犯行为人假称灭失,从而将赃物据为已有,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只能以侵占罪一罪论处。因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对购买的财物所具有的赃物性并不知情,因而主观上缺乏收购赃物犯罪的罪过,但由于行为人在交付货款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侵占行为,因而就以侵占罪认处。

(三)收购赃物行为人与本犯犯罪人事先通谋的认定。

对于与本犯犯罪人事先通谋的收购赃物犯罪行为人不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而应以本犯的共犯论处。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作法,并已得到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可。《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与盗窃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就以盗窃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也曾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文章
  • 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暂时没有关于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023-06-12
    303人看过
  • 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2、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3、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4、需要继续追缴
    2023-04-12
    344人看过
  • 废品收购站收赃物什么罪
    废品站店主明知是赃物并加以收购,涉嫌构成收购赃物罪,不清楚的情形下不构成违法行为。一、企业兼并的方式有: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3.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二、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有: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是指并购过程中由于对应该支付的价格、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方面运作不合理而导致的风险,主要风险形式如下:1.估价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处于发展阶段,在评估的技术或手段上尚不成熟,这种误差可能更加明显。此外,资产评估部门也有可能在多方干预或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2.融资与支付风险。一般而言,并购行
    2023-06-26
    386人看过
  • 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都应以收购脏物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法条是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是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犯罪的行为特征,这四种行为方式中,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中的收购赃物罪的理解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赃物而以出卖为目的收购赃物的行为,个人为自己或他人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不管是以出卖为目的还是买赃自用都构成本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是赃物以出卖为目的和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收购赃物罪。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出卖为目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收购赃物的以收购赃物罪处理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大量存在的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因贪图便宜买赃自用的情况一
    2023-04-25
    353人看过
  • 确定收购赃物罪立案的标准
    收购赃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明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还隐匿、转移、收购、出卖或者隐匿,就已经构成了收购赃物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如果情节是比较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一定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2023-06-30
    167人看过
  • 收购赃物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收购赃物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法对收购赃物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那么会被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收脏情节严重的,那么该行为人不仅会被公安机关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还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收购赃物罪的前提是否必须是犯罪所得2006年,河南省杞县葛岗镇村民赵某在郑州高砦村开一修车铺,3月17日下午,在明知张某(未满16岁)及一周姓男子卖给其的洪都电动车是偷窃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电动车估价1050元。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因张某未满16周岁,其行为不能认定是犯罪,故赵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收购赃物罪,最后以不构成犯罪对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则构成收购赃物罪。本条的成立是以犯罪所得为前提的,如果不知是犯罪所得,则不构成犯罪,即不仅主
    2023-07-01
    337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咨询
    • 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31
      《为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物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犯罪分子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及其成果均为赃物。赃物属于受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受害人外,没收并上缴国库。2、在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中,
    • 收赃物1000元能购成赃物罪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这个不必太担心,应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当然,前提是你哥哥与小偷没有共谋或其他犯罪情节。这种情况,工商局可以行政处罚,刑事应该没有问题。不清楚案件是否还有其他细节
    • 收购债权的内涵和含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9
      收购债权实际是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国家收购行为。通俗地讲,就是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等的目的。例如,一个客户在某证券公司存入了5万元保证金,但目前这家证券及其营业部面临破产、倒闭等情况,无法支付客户5的万元保证金,这样,这位客户就拥有对该证券公司5万元的债权。
    • 违规收购赃物治安处罚的解释都有什么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3
      要说违规收购赃物治安处罚的解释,如果是正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是没有罪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要注意什么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如果你收购这些烟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话,只能是认定为明知赃物而买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派出所人员罚款不开收据和行政处罚通知书也明显是程序违法;如果你认为你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投诉检举,或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你不是,依情节轻重可能涉嫌刑事责任或行政
    • 收购赃物是犯罪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2-01
      不构成犯罪,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而给予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