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了我一个征收补偿的决定,我的补偿标准也确定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54:49 282 人看过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一般在收到征收与补偿决定后确定,但具体补偿金额需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期限支付方式、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应当就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判断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法律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律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才能依法减少和限制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各国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则、列举条款、概括与列举条款相结合。其共同特点是必须具有“公共或与公共有关的用途”的内涵。此外,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应符合比例原则,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以较少的成本达到征收目的,就没有必要征收。(2)公益性。纵观各国的立法和行政实践,各国对公共利益公示的认识日益广泛。凡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符合社会普遍利益的事业,如国民卫生、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益事业、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都被认为是公共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一般不是针对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的需要不能通过市场选择机制来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和有组织的方式来提供。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它利用公共权力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服务。(3)公平补偿。没有免费的午餐。利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要付出代价,这将导致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殊牺牲(损害)。有损害就要救济,有特殊损害就要特别救济,这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意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律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优先补偿,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正义。与适当补偿和适当补偿相比,公平补偿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与私权的沟通规则。先行赔付体现了政府廉洁和法律稳定的要求。(4)公开参与。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将严重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使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辩护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如果在考虑土地财产征收措施的必要性、公益性和补偿的公平性的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不能表达意愿、协商条件、参与决策、征求意见,这肯定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参与式民主是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基本内涵。(5)权力限制。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强制减损和限制公民权利,很容易导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公共危机发生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使行政应急权。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行使公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外,更需要加强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项监督等国家权力监督,这是权力监督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6)权责统一。如果在行使公共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控制者都会滥用职权,因此需要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一个公共权力的负责人基于公共利益减损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然后通过监督机制判断所谓的公共利益理由站不住脚时,就应该严查他,能够追究他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使他能够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既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效、最普遍适用的权力控制机制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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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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