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3:50 63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

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顺利完成,确保进度和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办事,建立岗位承包责任制。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承包奖励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凡按计划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各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每平方米0.01元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超额部分按每平方米0.015元奖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本区县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平均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九十给予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凡未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不给予奖励。

2、凡因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权属、界址确认错误及权证上数据有差错的,每退一件,按责任轻重分别处罚有关责任者5-10元,造成确权错误,差错情节严重的,扣发1-5月奖金,并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上述奖励的费用,由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支出。

各区县局可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包办法,并报市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备案。

四、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测绘承包办法,另外下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6: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之中,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市局决定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市局和各区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二、申报执法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练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2.无不良记录;3.接受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三、《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由市局统一制作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一律作废,并于申领新证时交回。旧证丢失的必须说明原因,由各单位盖章核实。四、申领执法证由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和各区县分局统一办理,并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可在市局内、外网下载),将
    2023-04-22
    37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我市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区、县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15日前将所需土地证书的种类及数量上报市局权属处,以便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订购。特此通知。附件略。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现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我局。附: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一、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二、收件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
    2023-02-28
    43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局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各区县审核上报市局,然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加盖市政府公章下发。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申请发证的国有土地,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不准出任何差错。切实把此项工作搞好,不出任何差错,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对申请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必须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凡有权属纠纷争议,资料证件不齐全,临时违章占地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一律暂不登记发证。要特别注意规划部门已批准征地的,不得再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发证。土地登记暂不实行“具结”发证办法。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所有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发证的,必须把好“三关”。即由区县房政科(产权科)严格审核,由科长签字后,送区县局主管局长再逐件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市局产权处进行“三审”。最后经市局主管局长签
    2023-06-10
    25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印章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材料三、校准登记四、颁发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一、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
    2023-06-28
    462人看过
  •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北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办理手续,具体办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及相关办理程序,请看本文详细介绍: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办理结构: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部级干部房改房、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其他类房屋登记。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程序:(一)受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7、其他必要材料。(二)审查标准:符合《房
    2023-06-10
    418人看过
  • 关于加强代征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5-19【实施日期】2003-5-19【发布单位】【文号】武房市[2003]55号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根据《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1989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和《关于我市个人房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2000]21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私房土地使用税),经研究,从四月二十日起,在全市各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一条龙服务台增设代征私房土地使用税窗口(以下简称代征窗口),现将代征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个人购建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自建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其他房产,均应按规定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前缴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凡土地使用权属证尚未办理的,应按使用人实际土地面积计税。
    2023-06-10
    41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浙江省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130号《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试点达到登记发证条件后,要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才可进行登记发证。凡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已自行登记发证的,要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国家土地局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并补办报批手续。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国土房管局、各住宅房屋产权单位、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直属管房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抗击“非典”疫病,创造卫生、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2003]281号),在本市逐步实施住宅楼房楼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楼内粉刷”任务的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督促、协调工作。把“楼内粉刷”作为近期防治“非典”,改善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房屋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产权人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拒不执行市政府要求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楼内粉刷”要与社区防控“非典”工作、清洁卫生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2023-04-22
    25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和《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宗地分割转让登记。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同楼分割)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分别发证。《国有土地使
    2023-04-22
    418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七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
    2023-06-10
    435人看过
  • 罗定市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023-06-10
    35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继承机关地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国有土地不能无限期地使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使用年限应当在最高年限之下由使用权出让合同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印章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29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 承包土地前转入城市户口的还能拥有土地使用权吗土地使用权如何行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28
      承包土地前转入城市户口的,不能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 北京市建委有无土地使用证使用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9
      是否违章取决于是否违章。违章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未按批准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和增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5、其他。
    •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备案办理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5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 所需资料: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e、企业的入园协议(复印件);f、出让宗地界址图;g、宗地界址图;h、招、拍、挂的资料和成交确认书;i、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j、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k、契税缴讫凭证;l、土地审批单;m、土地征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