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5:50:24 287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举证时限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三、质证1.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5.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与申诉人进行质证;(2)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与被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日期确定之前提出,并罗列出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有两名以上证人出庭作证的,还应当列出证人作证的顺序,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或者所陈述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仲裁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证人。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8.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完成作证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认为笔录记载有误可申请补正。

四、证据的认定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规则作出裁决。

5.证人证言的认定,应综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作出分析判断。

6.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中阐明采纳该证据的理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当事人相关文章
  •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以便及时、妥善处置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紧急情况工作预案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市区域内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特制定本预案。一、劳动保障突发紧急情况的等级和分类(一)等级划分。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凡是突然发生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称为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1、一
    2023-06-09
    110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计时、计件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带薪年休假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其他劳动报酬。(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
    2023-04-25
    437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渝劳仲发[2008]1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56号令)自1999年起施行近10年以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企业大部分已完成改制,外商独资、合资、合营企业及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发展迅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了更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为更好地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责,经市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市仲裁委员会原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属地管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
    2023-04-22
    60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外地在渝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周、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计酬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三、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与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四、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其用人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相关的规章
    2023-06-10
    439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证机关:冀劳社(2006)49号文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2006年发布期限:有效级别:条例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请认真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条是加强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仲裁员办案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错案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者行为劳动仲裁调解活动中的仲裁。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追究错案责任,坚持实
    2023-05-07
    20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由于“非典”的原因导致效益下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二、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职工在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不得以“非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四、工会组织可以就“非典”期间涉及职工利益的劳动
    2023-06-10
    418人看过
  •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自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决定、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对具体事项的
    2023-06-09
    324人看过
  • 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答: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其次,关于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第三,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2023-11-22
    481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发布文号:穗人发[2007]3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广州市人事局二○○七年三月六日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关联法规: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会议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2023-06-06
    488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及工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就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一)认定对象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于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应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二)认定程序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
    2023-06-10
    365人看过
  • 重庆市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渝人发[2002]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正式实施以来,为我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和政策保障,保证了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现有规定尚不明确的政策性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我市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除国家和市已有的规定外,根据国家和市里的一些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工勤人员之间因录用(包括考录、聘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
    2023-06-06
    105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四章错案认定和追究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所属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
    2023-04-26
    47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9〕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及199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1999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巩固两个确保为中心,以深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据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今年部里的工
    2023-04-22
    309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如下:一、我市主城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5元。二、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以参照主城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停止执行。二○○四年五月一日
    2023-06-10
    8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当事人是指依据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更多>

    #仲裁当事人
    相关咨询
    •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延期劳动争议举证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3
      1、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证人在仲裁庭
    • 劳动仲裁是去劳动局还是社会保障局
      宁夏在线咨询 2024-03-27
      劳动仲裁是去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仲裁调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
    •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 劳动争议仲裁法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
    •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当事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5
      劳动仲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