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8:35 291 人看过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

现将《广东省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反映。

2004年8月20日

广东省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号)、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90号)、省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规[2003]号),为规范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的管理,确保公路规费征收任务的完成,保证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是指超额完成汽车养路费(简称养路费,下同)年度征收计划指标,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扣除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水利建设基金和交警经费后的资金。养路费的超收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当年养路费超收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根据财务决算编列专项计划。

第三条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分成比例暂按现行切块包干分成比例执行,即:正常养路费部分,养路费包干投资切块比例在50%以下(含50%)的,正常超收部分按省四成、市(指地级市,下同)六成的比例由省、市分别安排使用计划;养路费包干投资切块比例在50%至100%(不含100%)的,按省三成、市七成的比例由省、市分别安排使用计划;养路费包干投资切块比例在100%以上的,由市安排使用计划。养路费提高标准部分超收的养路费全部由省统筹安排。属市安排使用的计划,由各市公路局提出使用建议计划,报市财政局会同交通局(委)审批,并报省财政厅、交通厅、公路局备案。属省统筹安排的,由省公路局提出使用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并综合平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若因特殊需要,经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当年养路费超收资金各市分成比例和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市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地养公路使用养路费超收资金部分。地养公路使用资金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90号)中的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在各市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额中计提。其使用计划由市地方公路总站编制,并送市公路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会同交通局(委)审批。

第六条养路费超收资金扣除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水利基金和交警经费后的支出范围:

1、公路养护和建设;

2、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征稽机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补助;

3、经省财政厅核准的全省交通专项性支出;

4、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其中第2项的支出不能超出各市超收资金分配数的15%.

第七条各市不得违反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养路费超收资金发放或变相发放实物和奖金。一经发现,省将按违规金额抵扣该市的正常切块资金,并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省公路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各市养路费超收数,制定超收资金省市分配计划,连同省统筹安排部分支出计划送省交通厅审核(批)平衡,省交通厅于2月15日前将计划审核,养路费省统筹收入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省交通厅应同时提供有关立项的依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会同省交通厅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对养路费超收省统筹支出计划进行批复,并会同省交通厅下达各市超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第十条养路费超收市安排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财政局,省统筹部分根据计划分别拨省交通厅、公路局。

第十一条根据《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3]90号)规定,对不能完成省下达的养路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市,按照养路费切块比例,相应扣减该市下一年度计划投资数。

第十二条养路费超收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90号)和省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规[2003]号)、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粤财办函[2004]36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9: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粤价[2004]8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为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
    2023-06-09
    214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穗知[2007]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
    2023-06-05
    115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粤劳社发[2007]1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粤劳社发[2007]1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等有关法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耕地开发,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开发耕地,是指个别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耕地后备资源缺乏等原因,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而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实现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其他县(市、区)代为履行耕地补充义务的行为。第三条易地开发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开发耕地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水化、盐渍化和水
    2023-06-10
    11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粤建房字[200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住宅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和物业管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互相配合,在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其是否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择了物业管理企业,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各市可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部分城市当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较少,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其它城市主管部门协商选派。省暂不考虑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三、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023-06-07
    42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系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经费。各有关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该项费用。二、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切实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管理。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理顺质量监督经费的资金渠道,根据《
    2023-04-22
    4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我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制订了《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任务来抓。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部关系,抓好年审。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结合宣传贯彻《劳动法》,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多方面支持,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宣传提纲,印发给用人单位。三、从现在起,各地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选配,并注意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和管理第三章检定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小汽车计费器(以下简称计费器)的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其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的安装、检定以及整车检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凡营业中以里程计费的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计费器,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同时实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合格的方可营运。第五条出租小汽车里程营运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权限审定。第六条具有昼间、夜间、郊区、郊夜计费功能的计费器,必须分别按规定时刻和区域使用。第七条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熟悉计费器的使用规程。营运中计费器发生故障,须即送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八条计量监督员、物价检查员有权检查出租小
    2023-04-23
    258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加速资金的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和[1994]16号文精神,制定《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申请借用就业周转金的单位,均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就业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加速资金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粤财农[199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全省就业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就业周转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有的就业周转金及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按有关规定转入周转金的部分。第三条就业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
    2023-06-10
    47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基金管理局: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账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约束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2023-04-22
    8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4]8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2004年5月14日颁布实施)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粤东、粤西和山区地区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3个市。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到地级市,由地级市实行包干使用并统筹安排到所属各县(县级市)。二、请各有关市财政局和建设局(房管局)根据《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时提供的2003年底城镇特困户名册和经市政府批准的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具体方案,包括所属各县(县级市)的情况,其中特困户名册必须经过核实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
    2023-06-05
    15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长金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我省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银行、白银市城
    2023-06-07
    10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实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促进劳动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一)劳动监察先进单位(100分)1.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情况(25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督促,认真解决劳动监察机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得5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两级劳动局均按规定建立劳动监察处、科、股,并加挂劳动监察大队、中队牌子,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监察员,得10分;劳动监察员经过劳动部或省劳动厅资格培训,并持有劳动监察证卡,得5分;办公场所落实,人均4平方米以上,购置了办案所需交通、通讯工具(地级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巩固和推进扩面征缴工作,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二00一年四月三日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2023-06-09
    27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关于印发湛江超车车祸认定原则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30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