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新农村建设拆迁时,农村的小产权房拆迁到底是否有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7 05:11:31 298 人看过

进行新农村建设时,对于小产权房拆迁有没有补偿,不能一既而论的,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如果是因历史原因没有产权证明等的小产权房,拆迁是有补偿的。

小产权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不属于私人所有,所以它的产权证明是不齐全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房屋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买卖,也不可以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和性质。

对之前的拆迁政策有所调整,今后农村的房屋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况的小产权房都可以得到合理的拆迁赔偿。

1、城中村的小产权房

在我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扩张的速度非常快。因此,很多农村还来不及规划,就被城市给包围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城中村了。

2、祖上传承下来的房子

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城市里面,有很多祖辈传承下来的房屋。这些房子有了很长的历史,加上其造型及建造工艺上很有特色,具有观光旅游等文化价值,有可能会被纳入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因此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也属于合法房屋,所以拆迁时,这些房屋也是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3.违规建造的房子

对于违规建造的小产权房,其实际上属于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国家规划冲突,很可能被强制拆除,并且得不到任何拆迁补偿。

一般来说,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比较困难,在实际生活种往往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拆迁补偿标准。如果购买了小产权房,购房者可能随时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要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n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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