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的授权规定。
本章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是对车辆、行人上道路通行的基本要求和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则,应当努力做到为所有人知悉,并得到严格遵守,这是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关键,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的基本法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道路通行规则中很多具体规则并不涉及所有的人,要求熟悉和掌握这些具体规定的人群是有一定范围的。另外,道路通行的一些具体规则,比如关于会车、超车的规定,关于各种类型舶交通信号灯的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速度的规定,等等,其技术性、操作性强,并且其中有的一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对于这些具体通行规则,完全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本法作出法律授权,授权国务院对于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作出规定。国务院应当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配合本法的实施。
一、交通官司一般走什么程序
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2、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3、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4、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5、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6、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7、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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