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58岁的乡村女卫生员宋之芳在孕妇苗某多次请求下,为苗某打了一针16年前生产的堕胎药,致使苗某死亡。灵璧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宋之芳有期徒刑10年,宋之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宋之芳有期徒刑5年。
据介绍,1980年宋之芳开始在灵璧县大庙计划生育服务所从事人流、接生等项工作,1985年取得个体行医许可证,1998年取得医士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灵璧县某村妇女苗某在生育两个女儿均是剖腹产的情况下,怀孕第三胎,因体质不好,不想再生育,便多次带礼物到宋之芳家中要求做人流手术。这年6月11日,宋之芳给苗某打了一针1992年前生产的堕胎药。次日,苗某因发烧、腹痛到宋之芳家中,宋之芳给其用药并引产一女胎后,苗某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医院抢救并于当日死亡。
在宋之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后,苗某家人将苗某尸体火化。2008年8月,灵璧县公安局法医依据灵璧县冯庙卫生院抢救记录,出具分析意见书认为,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失血性休克。在灵璧县法院主持调解下,宋之芳家人再次赔偿3万元,苗某家人表示谅解。2009年9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宋之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宋之芳不服,以其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宿州市检察机关认为,宋之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明知苗某已生育两女且均为剖腹产的情况下,使用了16年前生产的利凡诺为苗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苗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鉴于宋之芳是应苗某多次上门要求为其手术,也未牟利,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苗某家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苗某家人谅解,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合议庭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可以对宋之芳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于近日作出二审改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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