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丰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2:50:11 55 人看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5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海丰,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项城市孙店镇董坟村5号院。因涉嫌抢劫2005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项城市老城乡张侍朗村后组。因涉嫌抢劫2005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海丰、杨猛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海丰、杨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董海丰、杨猛伙同“献伟”、周磊(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兴区黄村镇北京益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东南侧墙外,拦截并殴打一过路男青年,抢走其携带的海尔天智星9000无线电话一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及小灵通电话一部。后被告人董海丰、杨猛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海丰、杨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海丰、杨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海丰、杨猛均系自原籍来京务工人员。2005年10月间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董海丰、杨猛伙同献伟、周磊等人(均在逃)窜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北京益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东南侧墙外路上,以暴力手段将一途经此处的男子随身携带的海尔牌天智星9000型手机1部等物抢走。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现已起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5年11月29日18时许,刑侦支队接举报后将涉嫌参与抢劫的被告人董海丰、杨猛在大兴区黄村镇一网吧内抓获。

2、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3、被告人董海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05年10月间的一天晚11时伙同被告人杨猛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一男子手机等物品的事实,并供述其随身携带的海尔牌手机就是所抢的手机。

4、被告人杨猛的供述,与被告人董海丰的供述在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及被抢物品等基本情况均相符。另证实,董海丰所持手机即为所抢手机。

5、当庭宣读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猛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带领下,杨猛将抢劫的案发地点予以辨认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董海丰所持有的被抢手机现已扣押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海丰、杨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海丰、杨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海丰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被告人杨猛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该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对被告人董海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海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海尔牌天智星手机一部,发还事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秀芹

人民陪审员董志启

人民陪审员闫占芳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建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3日 0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邱辉文、邱稼祥、钟丽海抢劫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辉文,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丰县古陂镇圳玄村林木岗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稼祥,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丰县古陂镇圳玄村老屋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丽海,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丰县安西镇下郑村片山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钟恢明,男,系钟丽海之父。指定辩护人管军,赣州市法律援助中
    2023-06-11
    388人看过
  • 董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3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白银区金鱼公园戏园与被害人白XX相识,次日凌晨2时许,董某某假意送白XX回家,行至白银区胜利街附近时董某某对白XX实施暴力威胁,抢得黄金项链1条,戒指2枚等物,被抢物品价值9680
    2023-06-11
    302人看过
  • 连续作案东海持枪抢劫案一审宣判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东海12·30持枪抢劫xx金店案一审宣判,主犯张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赵某、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边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山东邹城另3名同乡边德峰、赵某、徐某驾驶抢劫来的松花江牌面包车来到东海县牛山镇xx金店西侧路上,边德峰、徐某、赵某3人下车进入xx店内持枪、锤子等工具进行抢劫,前后仅仅3分多钟就一共抢劫各类黄金首饰3605.709克,价值人民币1182672元。另据查明,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赵某、徐某、秦某四人在河北省沙河市周大生珠宝店抢劫黄金项链9条,黄金手镯5个,被抢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62652元。另被告人张某、赵某还在山东省滕州市、江苏省邳州市共同抢夺两起黄金项链。法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将慎重
    2023-06-11
    336人看过
  • 刘晓磊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磊,又名朱磊,男,2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均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磊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晓磊在本市天河区新塘迎宾街一间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储静上网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新少年时代牌K700型手机(价值人民
    2023-06-11
    462人看过
  • 柳彦明抢夺、抢劫案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易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彦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齐家寨村梅子沟组54号。暂住昆明市官渡区杨家地村45号,因涉嫌抢夺、抢劫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字(2006)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彦明犯抢夺、抢劫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秉贵、高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柳彦明在易门县西环路社区居委会对面岔路口,抢夺了妇女李美英一对价值1000余元的黄金耳环。2006年4月18日早上,被告人柳彦明在易门县
    2023-06-11
    465人看过
  • 郭翔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8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翔,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市张家砭乡张家砭村渝林卫生学校。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翔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翔于2006年6月17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双榆树街心公园内,准备抢劫单身女子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起获尖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翔预谋抢劫
    2023-06-11
    498人看过
  • 青海抢劫虫草系列大案终审裁决
    中国法院网消息:3月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xx亲自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审理原审被告人张xx等抢劫虫草系列大案,并作出终审裁决。负有7条人命的被告张xx、郑文、兰青羊3人被判处死刑,被告张毅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张xx等6人故意杀人、抢劫、非法储存枪支、弹药、转移赃物一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兰青羊、陈于龙对一审定罪量刑不服,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建民、王群芳对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间,张xx伙同郑文、兰青羊、张毅龙在西宁市同仁路、共和路、黄河路、大十字等15处,以持枪、持刀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抢劫虫草商店、超市、烟酒商店等共作案15起。抢劫财物价值80余万元。在抢劫中致2人死亡、3人重伤、致3人轻伤。抢劫后为灭口,故
    2023-06-11
    81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董文语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侮辱尸体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浙刑三复字第51号被告人董文语,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农民,住平阳县龙尾乡百尖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3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绍桂、林金莲、张克平、吴琴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文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023-06-11
    87人看过
  • 本案是“入户抢劫”还是抢劫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从阳台翻入被害人李某家中,趁被害人家人熟睡之机实施盗窃,李某被惊醒后即上前抓捕朱某,同时大声呼喊,朱某就拳打脚踢抗拒抓捕,随后李某被赶来的邻居制服。经法医鉴定李某受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理由是:1、被告人虽然有入户行为,有轻微暴力行为,但其行为已作为一般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定罪情节,如果再认定为入户抢劫的量刑情节,就有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之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规定,既
    2023-06-11
    446人看过
  • 抢劫案中抢劫的是所有人吗?
    在抢劫案中不是所有人都会构成抢劫罪。例如在转化抢劫中出现的承继犯,承继犯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等。行为人构成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成年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未成年人若是构成抢劫罪的量刑依据为:如果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构成抢劫罪的,一般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怎么区分抢劫和抢夺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定如下: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2、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3、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行为方式上,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
    2023-03-06
    483人看过
  • 徐自习抢夺、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2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自习,化名徐广军、李小伟,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郯城县,文盲,住郯城县郯城镇三井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自习犯抢夺罪、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4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自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
    2023-06-11
    459人看过
  • 伍正国抢劫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正国,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洪元村1组9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正国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番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正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9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伍正国从本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车站乘坐广州市302路公交车往市桥街方向,当车行至本区南村镇路段时,被告人伍正国乘邻座乘客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片将张某某的右侧
    2023-06-11
    458人看过
  • 张光前抢劫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香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前,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太平坊村一组。1998年因犯强奸(轮奸)罪、奸淫幼女罪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9月提前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0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前犯绑架罪,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侯玲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光前伙同“阿龙”、刘宏平、“大勇”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044
    2023-06-11
    41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静海县搞抢劫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6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乘人不备不影响本罪成立。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和抢夺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使用暴力。这里的暴力很广泛。像精神强制等胁迫手段也算是。不过必须是双方面对面,打电话不算。抢劫就是不仅占有财物还侵犯被害人的
    • 抢夺和抢劫的解释北海?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5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
    • 海南高案抢劫罪案件律师费用多少钱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09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承办律师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