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福利、张凯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30:10 107 人看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7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五家户乡联合村大兴村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拘留,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后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张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05年5月15日21时许,携带刀子等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步行街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谭忠权(男,三十五岁,重庆市人)骗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新城北,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谭忠权三厢夏利轿车一辆(车牌号:冀RH708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人民币一百余元。

二、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05年6月25日21时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附近,以打车为名,将付文国(男,41岁,河北省人)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西赵村北口,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付文国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京AQ610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一百二十余元。

三、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05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怀柔区中铁十六局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莫伟通(男,47岁,怀柔区人)骗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东段,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夏利轿车一辆(车牌:京GQ936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0元),CECTQ200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人民币二千余元,并将莫伟通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四、被告人康福利于2006年6月12日20时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顺义区妇幼医院门口以打车为名,将潘红卫(男,30岁,陕西人)骗至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礼务村,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潘红卫三厢夏利轿车一辆(车牌号:京GJB89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990元),人民币六百余元,并将潘红卫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后被告人康福利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凯,被告人张凯将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磨损,并将该车车牌遗弃。

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福利、张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忠权、付文国、莫伟通、潘红卫的陈述、证人王磊、康翠英、康永财、张士录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车辆检验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复印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福利、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凯明知康福利是犯抢劫罪的被告人,仍帮助其毁灭证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张凯应当数罪并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有抢劫罪,被告人张凯犯有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鉴于被告人康福利、张凯认罪态度较好,故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康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福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张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康福利、张凯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元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谭忠权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付文国人民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莫伟通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潘红卫人民币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王功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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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康乐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人们的文化康乐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文体活动设施和相应的服务,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以及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等。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要成为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国家或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付;(2)为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不以赢利为目的。(3)实行免费或低偿的服务;(4
    • 抢夺和抢劫的解释福建有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5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解释福建的规定有: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