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40:34 315 人看过

应收账款质权指的是以应收账款设定的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一般债权,是许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为利于企业融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以之出质。设立此质权,应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应将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怎么产生的

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列为流动资产,其范围是指那些预计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收回的应收款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扩大销售并及时收回货款,往往会给购货单位一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条件通常是以折扣体现的。通-用的折扣办法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数额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如10%、15%、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因此,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加以确认。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这种折扣的条件,通常写成:“2/10,1/20,n/30”的方式,分别表示:“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有两种确认方法:总价法和净价法。所谓总价法,是指将未减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把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看做是一种理财费用;所谓净价法,则是指将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据以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而把由于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入的金额,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时冲减财务费用。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

应收账款是由于企业赊销而形成的

赊销虽然能扩大销售量,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但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货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这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称为坏账。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对于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处理,会计核算上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备抵法则是按该笔应收账款;备抵法则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需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应收款项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项;百分比也由企业自定。但税务部门有规定的可抵税比例(目前为5)。在资产负债表中,2000年以前,应收账款以总额列示,并将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抵减项目单独列示,以反映应收账款的可实现净值。2001年后的报表只在报表中列示抵减坏账准备后的应收账款净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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