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8:35 399 人看过

2.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启示

第一:确保调解组织的独立性。调解组织的独立性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充分实施的组织基础,也是获得劳动争议当事人信任的心理基础,即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能否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信任程度决定了其是否愿意选择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因此,各国在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时,都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如英国的咨询、调解、仲裁服务中心(简称ACAS)、美国的联邦调解局(简称FMCS)、日本的劳动委员会、澳大利亚的产业关系委员会等,或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但独立于政府的社会性机构,或就是以政府行政部门的身份出现,都与雇主组织或工会组织没有任何依附或隶属关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而我国,前文已经阐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事实上对企业具有严重的依附性,致使调解组织很难取得劳方的信任,不利于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遵循组织构成的三方性。三方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积极倡导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劳动立法、调整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决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共识,共同协调劳动关系。各国在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时均强调严格遵守三方原则,调解组织的成员既有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也有地位独立的第三方代表,而且第三方代表既可以由政府机构担任,又可以选择政府之外的社会团体、官方人士甚至私人担任。在调解程序中坚持三方原则,是由调解的性质第三方主持或协助下的私法自治决定的,第三方必须中立、公正,由与争议双方没有利益关系的,双方都认可的人员担任。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主要规定由工会代表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而我国目前工会仍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同程度地依附于用人单位,根本无法适应这一角色。因此,我国重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时,必须确定独立的第三方,公正地主持调解。三、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更要紧密联系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的作用,使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更为积极有效;另一方面,应整合现有的组织、资源,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的维权职能。

1.重构调解制度——建立政府调解主导模式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独立的、专门的政府调解机构,之所以提出如此设想,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协调劳动关系、保持劳动关系和谐、持续健康地发展是政府的职责。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不仅仅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也决定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国家和政府必须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发挥协调作用;第二:由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方能彰显调解的优点。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由具有足够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政府机构承担调解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进入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三:可以使调解机构不再受限于企业,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又可以减少企业为设立调解委员会的费用支出,而且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最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争议的协调和组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种结构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本质属性,可以较好的避免该调解机构沦为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强调三方代表平等的法律地位,一定要保证该调解组织相对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地位。

2.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中,职工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力量抗衡用人单位的强势,使双方真正能够在地位上平等。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工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使其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工会应该设立咨询服务台,随时向职工提供劳动政策咨询,使职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清醒地认识和了解,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进自身改革完善。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能够忠实代表职工的前提是:企业工会必须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工会必须逐步消除在人事制度和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行政化色彩,以及在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依附性。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工会制度,由法律规定建立工会约束监督机制,工会在维护其所代表的职工利益过程中,应接受职工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工会维权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业务水平,更好地为职工维权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长征: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刘诚: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异同分析.中国劳动,2006年第5期

[3]姜列青:国外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工会.工人日报,2005年11月4日

[4]谢柳生: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调发展.学术论坛,2002年第3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3: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自行和解和先行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42条规定了的自行和解和先行调解制度。一、自行和解制度。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对撤诉没有任何限制。二、先行调解制度。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作为仲裁裁决必经程序。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
    2023-06-06
    141人看过
  •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我国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背景与现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调解是自愿选择,仲裁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出来,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2023-06-09
    423人看过
  • 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探析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提出的。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涵义。普通清算指企业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主体(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
    2023-04-29
    482人看过
  •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摘要:对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优化。?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现实根据?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才是适合原告的做法,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诉权范围。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仍过于狭窄,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
    2023-05-22
    53人看过
  •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上)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5条、第78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2023-06-05
    244人看过
  •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探析
    中国宪法基本制度的内容:1、社会主义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制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5、民族区城市自治制度;6、基本经济体系包括:公有制为基本地位,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模式;坚持以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它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后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在历代领导人任期内被不断地塑造着。有别于西方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理论为先制度为后的制度发展传统。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2023-07-05
    364人看过
  • 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哪几个?
    一、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哪几个?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023-04-28
    92人看过
  •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解析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2023-07-14
    328人看过
  •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4.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第二,下岗再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
    2023-06-09
    104人看过
  • 探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下)
    三、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制度缺陷新公司法第183条对公司司法解散过于原则的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在实践中导致了立案难、审理难等现象的产生。归纳起来,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一)前置程序设置不明确。为防止恶意诉讼,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应设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存在股东在起诉前曾以内部救济方式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纠正错误决议的要求遭到拒绝,或者转让股权受到阻碍的客观事实。新公司法183条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之规定,显然是作为公司司法解散的前置条件而设定的,但引发的问题是:该规定应作为起诉受理的前置条件还是司法判决的前置条件?且其他途径具体包括哪些具体方式?(二)诉讼主体的地位未明确。新公司法183条明确规定了原告的资格,但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在诉讼中应当分别处于什么地位?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如何确定,应该是其他股东还是公司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三)解散的判断标准不具体。新
    2023-06-09
    247人看过
  •  探讨劳动争议现状
    劳动合同纠纷
    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劳动争议案件复杂多样、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明确且仲裁人员短缺以及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间过长等问题。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存在不足:(一)劳动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四)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复杂多样。(五)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明确,仲裁人员缺少,难以适应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多样的要求。(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过长,法律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哪些变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繁荣,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纠纷类型多样化:以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传统纠纷类型上。而随着职场竞争加剧、劳动合同制度改
    2023-11-17
    253人看过
  • 劳动争议的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
    契约主义主张劳动关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这一主张在立法上称为任意主义的处理方法。任意主义的处理方法中即包括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制度。自愿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是否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执行调解机关作出的调解决定,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强制。强制调解,也称强制调查,是指当事人依法必须将争议提交给政府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由该调解机构主张依据职权决定进行调解,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报告书,提出建议和劝告。该建议和劝告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否遵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无论是自愿调解还是强制调解,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我国实行在先协商后“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下,劳动争议仲裁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得仲裁裁决并没有当然的法律强制执行力,只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才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可以说
    2023-06-10
    467人看过
  • 浅谈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困难,劳动争议发生的比例很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中国人不喜欢诉讼的传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往往首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这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加速劳动争议的处理,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制度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大部分劳动职工希望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设定存在问题,使得这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由之路。一、当前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动者维权意识差,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缺乏。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对于一般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报以忍受,比较大的利益损失才
    2023-06-06
    94人看过
  •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我国法律赋予了工会协调相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为了工会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工会在参与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是否也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包含哪些内容呢?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些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劳动和工会有关的法律都规定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为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正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的体现。当然许遵守相关的制度。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五、劳
    2023-04-28
    30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帮助当... 更多>

    #劳动争议调解
    相关咨询
    •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15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1、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的,协议书对方均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是否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就不履行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不需要仲裁前置。
    • 劳动争议调解的步骤是哪些,怎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8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单位专注于生产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支出,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的步骤是哪些,怎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
    • 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2
      1.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是多久,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6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
    • 劳动争议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8
      劳动争议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仅仅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设立的制度,但是行政调解是涉及相对人和有关政府之间的制度,所以二者是有所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