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第26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11:58 195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服务期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2)劳动者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文章注释]

这篇文章是关于雇主和约定服务期的雇员以及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工人提议终止劳动合同,应区别对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视为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赋予工人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雇主因雇员的过错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雇员违反了服务期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雇员还应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如果工人有过错,他应按照约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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