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06:49 500 人看过

发文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陕食药监察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2-15

执行日期:2007-2-15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综合监督部门的作用,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管工作措施和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

二、组织相关部门,对节日消费量较大的酒类、肉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糕点、调味品等食品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排查此类食品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切实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值班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春节期间坚持领导带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充分发挥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值班室作用,协调解决和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

四、认真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有关案件并追踪查处结果。对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披露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和消费。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07年2月15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2: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披露相关文章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
    2023-06-07
    210人看过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
    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苏食药监餐[2011]102号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研究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掌握食品安全现状,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报告编写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报告框架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3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报告》编写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是开展食品安全形势分析的基础,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决策及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编写监管状况报告既可有效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又能客观、全面、科学地反映食品安全状况。各地要充分认识编写监管状况报告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切实抓紧抓好报告编写工作。二、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尽快把报告编写工作提上议事日
    2023-06-07
    253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关于征求食品企业生产经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发布文号:食药监察函[20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粮食、肉类、儿童三个试点行业分别起草了食品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示范文本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将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附件1-3)发布于网上,请结合本省(区、市)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企业和专家研究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12月31日之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汇总反馈我司。联系人:崔瑞芳电话:010-68313344-0412传真:010-88375603E-MAIL:
    2023-06-07
    461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选调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人[2004]400号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全国选调10名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职位说明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二、报名条件与资格(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熟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三)现任正、副厅(局)级干部;(四)具有食品、公共卫生、法律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京内干部年龄在53周岁以下,京外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选调程
    2023-06-07
    200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
    2023-06-06
    349人看过
  • 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科学城卫生局,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食品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1年春节将至,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监管职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春节是人民群众食品消费、餐饮消费的集中时段,节日食品丰富多样,群体性聚餐频繁,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过渡期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监管空白等问题,加大综
    2023-06-07
    416人看过
换一批
#基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信息披露
    相关咨询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工作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1
      一、培训考试对象此次培训和考试对象为经省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的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培训考试内容(一)公共行政法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公共行政法知识考试大纲可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便民服务直通车”栏目下载。(二)专业法律知识: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医疗器械、保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标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8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9
      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年月日受理。现已
    • 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2条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