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7:21:12 109 人看过

1、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权利主体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公司监事不能作为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受案范畴,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名义股东问题的产生是与《公司法》的规定有关。1993年、1999年、2004年《公司法》第20条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设立人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邀请其他人名义上共同设立公司,被邀请的主体虽然名义上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但是对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出资,所有的资本都是实际设立人缴纳的。这类拥有股份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一般也不参加公司管理的股东被称为名义股东。由于名义股东名义上享有权利,实际上对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因此这类股东对公司的设立股东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故设立人一般会选择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做名义股东,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产生纠纷。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出发,名义股东由于没有履行任何义务,对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只不过转让了一次姓名使用权而已,所以不应该享有真实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但是名义股东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是设立人企图利用公司这一形式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其更为关注的是公司的稳定性和形式要件的完备,而不过分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即使是名义股东,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就是公司的股东,就拥有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特定公司股东的唯一标准,只要名义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其就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法律对名义股东的承认虽然有可能损害到实际股东的应有权利,但是权利义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实际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名义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则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从而防止名义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侵害公司的合法权利。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形态的封闭性和人合性,这为隐名股东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在某些公司中,除了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之外,还存在着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等约定拥有某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但并不登记在册的股东,也就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在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是存在的。隐名股东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有可能是因为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有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导致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部分职工成为享有权利但是没有登记在册的隐名股东;也有可能是因为实际出资人出于隐蔽自己财富的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还有可能是因为法律对公务员等特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有所限制,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隐名股东。从公司法治的层面出发,虽然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由于其并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隐名股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等各种权利,因此隐名股东不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对于其提起的诉讼,可以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隐名股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使自己的权利显性化,使自己成为法律承认的股东。法律对隐名股东权利的限制有助于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如果法律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则有可能会破坏现有公司法秩序的稳定,破坏公司法治的协调与统一,加大公司的风险。法律如果承认隐名股东的权利,也有可能导致公务员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突破法律的限制,投资于某一公司,形成公法领域的权力与私法领域的公司经营的结合,这势必会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到公务员行使权力时的公正性。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的情形下,对隐名股东的股东知情权主张是不宜承认的。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退出公司的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绝对有权说。绝对有权说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有权查阅公司的一切财务会计资料,既包括股权转让前公司置备的财务会计资料,也包括股权转让后公司继续经营期间所置备的财务会计资料;二是绝对无权说。绝对无权说认为: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是基于社员资格的取得,获得社员资格是取得社员权的前提,失去社员资格即失去社员权,也就失去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包括知情权;三是相对有权说。相对有权说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如有证据表明公司隐瞒利润,应有权查阅其作为股东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

笔者认为: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宜采用相对有权说。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无论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是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都是公司有关主体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是对公司某一特定时期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的反映。同样,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恒定不变的,随着公司股份的转让,会有新的股东产生,旧的股东离去,但是公司只要存续,则无论在哪个时间段都会有一定数量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相应的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股东与公司在时间上的共存特点使得股东有必要了解公司以前的信息和自己作为股东时候的信息,以便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行动。股东对公司享有自己成为股东之前以及自己作为股东之时这一时间段内的股东知情权,对退出公司这一时点之后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即使退出公司不再成为公司股东,也享有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时以及之前的公司的信息的股东知情权。当然,出于解决纠纷的方便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股东退出公司的时间应该根据制备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对退出公司的原股东知情权的赋予,有助于原股东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范公司管理层或者控股股东通过隐瞒利益,进而排挤中小股东等形式攫取其他股东本应享有的利益。也就是说,对退出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之原告地位的承认与尊重,实际上是对现有公司的管理层提出警示,如果他们试图通过上述方式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有可能遭到股东的起诉,从而制约公司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恣意行为,实现对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一体保护。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应该享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但是并未限制该文件的时间范围,既无限制,自是许可。

其次,公司运营是个持续性过程,比如公司合同的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等。如果拒绝公司的后续股东查阅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章程出资,未出资股东应该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公司设立后,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资产收益权,与股东知情权相对应的义务是股东就其出资范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东未出资并不能对抗其对外应承担的义务。由于未出资股东对外义务并不能因其未出资而豁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赋予其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知情权。

出资瑕疵股东相对于未出资股东而言,已经部分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同样对内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股东知情权并不一定丧失。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中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虽然出资存在瑕疵,但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同时,股东的出资瑕疵也并不能豁免其对外所应承担的股东义务。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2、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在这里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实践中,股东为执行方便,申请将股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财务或会计账簿供审计。这样的操作于法无据。公司将财务会计账簿提交审计,是基于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与股东知情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非义务主体,不能将其列为该类诉讼的第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和控股股东。

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体现了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将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公司负有依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情况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执行的,因此,公司的义务实际上又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二者的利益冲突从形式上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而实质上却是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冲突。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能将控股股东排除在外。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再次,控股股东也有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的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悖法理。

一、股东的九大权利

1、股东身份权

作为股东有权利要求公司向自己签发出资证明,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载入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作为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根据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针对一般事项的表决,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针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举与被选举权

作为公司的股东均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作为本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4、分红权

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先行提权10%列入法定公积金,再行提取5%—10%列为法定公益金,剩余利润可按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5、退股权

公司符合分红条件且连续5年不进行分红的,或者公司出现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等情形的,股东有权退股。

6、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利

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履行相应职责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股东针对股份转让具有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9、诉讼的权利

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6: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知情权相关文章
  • 股东知情权纠纷所存在的情况
    股东知情权纠纷有哪些股东知情权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至关重要。因为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厘清股东知情权,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股东知情权纠纷,实际上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如雨后春笋般成倍增长。然而,由于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比较原则,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笔者认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是以下五个争议问题:A“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
    2023-06-04
    103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被告是谁?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可以直接起诉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因此,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可以直接起诉公司。 公 司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后 , 如 何 行 使 知 情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仍然享有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排相关人员到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
    2023-09-14
    226人看过
  • 外资股权纠纷的法律知识
    1、提出的问题[案例一]:原告a公司转让B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B公司解散。香港公司B和C公司签订了代理股权协议,规定公司应以C公司名义设立实际出资,并与D公司建立中外合资的E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2月向e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C公司和D公司。C公司持有E公司60%的股权,D公司持有E公司40%的股权。a公司派了两名董事到E公司。利润分配诉讼。被告D公司在诉讼中辩称,E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是经严格审批程序和完备的合法工商登记手续,依法设立的。B公司不具有E公司的法定股东身份,其与C公司的代理持股协议充其量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其他股东和合营企业没有约束力。合营企业的成立是以合营各方的协议为基础的。合营企业的合伙人、条件和经营方式必须经股东充分同意。特别是合伙人的选择,一是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鉴于有限公司的人性,C公司代表其他股东持股
    2023-05-07
    442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需要那些证据1、股东知情权纠纷需要的证据有,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出资证明、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的证明文件,例如本人的陈述、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等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
    2023-06-12
    449人看过
  • 法律中有哪些股东的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一、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质询权、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的报酬的情况。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
    2023-04-12
    29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案件之诉讼主体?
    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之诉是当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或适格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遭到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拒绝时,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了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对此类纠纷的立案受理予以认可。关于原告的确定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确定。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诉讼中,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之规定,原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对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召集发生纠纷的,公司的任何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次,对临时股东会召集发生纠纷的,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要求,即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提起诉讼的董事应当达到董事会人数的1/3以上,对于监事则没有人数上的限制。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诉讼中,根据新《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原告
    2023-06-09
    161人看过
  • 困扰司法实践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几个争议问题
    1、“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
    2023-04-30
    190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四大法律常识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023-04-12
    132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公司法立法本意和证据规则要求,公司应当就其存在上述拒绝的“合理根据”也即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在庭审中对此并未履行举证义务,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允许杨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法院同时认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股东请求查阅被告公司的会计凭证或者直接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应当由股东举证证明其请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本案中,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正当目的,故对其提出的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该案可以看出,股东知情权案件因其请求内容的不同而呈现出诸多类型,故在诉讼中难以单一的标准要求或者衡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尤其是涉及对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查阅权的案件,原告股东的举证责任分配显然有别于各类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各自权利的维护有着重要的影响。课题调研发现:在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
    2023-04-17
    62人看过
  • 股东优先权纠纷案件审理程序
    股东优先权诉讼:1、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自股东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2、如果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让人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以转让人为被告;3、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可以根据其他股东的单方面意思建立。股东优先权与《拍卖法》冲突问题的分析股东优先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所持有股权时,其他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比第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必须保证股东的优选购买权。拍卖是指拍卖人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程序,以公开竟价的方法,将标的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竞争买卖形式。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
    2023-07-07
    226人看过
  • 股东权益纠纷中股东的权利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本文为您介绍相关股东权益纠纷中股东的权利的法律常识。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一、创业者设立公司的股权确认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2023-06-09
    224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纠纷五个争议问题评析
    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股东知情权纠纷,实际上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如雨后春笋般成倍增长。然而,由于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比较原则,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笔者认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是以下五个争议问题:A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
    2023-06-07
    86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发生在哪些方面?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发生以下两方面:一、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权利主体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二、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首先,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
    2023-06-09
    448人看过
  • 如何正确书写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无业,住xxx身份证号: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XXXXX一、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事实和理由:XX公司系XXXX年XX月XX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XX/XXX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已经持续二年,唯一运营的项目是XXXX合作的医疗项目,也已经停止。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出现矛盾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双方矛盾激化,发生了
    2023-04-27
    211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者权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知情权
    词条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明确、真实的信息,包括产品特性、价格、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权利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理性、明智的消费决策,防止商家隐瞒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权要求企业... 更多>

    #知情权
    相关咨询
    • 知情权主体如何成为股东知情权主体?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1
      1、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应当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和未经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明确记载的股东。此外,人均无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必须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排除监事的概念。这是因为监事会是执行业务监督的法定机构,其职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职权层面的知情权,而不是股东权利层面的知情权。同样,公司高管也没有侵犯知情权的问题。没有必要通过法院的救济渠道
    • 股东知情权纠纷,索赔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2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 股东资格股权纠纷纠纷案件的情形包括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0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以下情况: 1、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对股权所有权有争议; 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争议。
    • 公司知情权纠纷起诉要多少钱(股东知情权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2-19
      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
    • 股东知情权纠纷流程是怎么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27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今起(9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27条,聚焦于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解释第七条到第十二条对股东知情权做了相关规定,其内容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股东法定知情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