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房屋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26:04 455 人看过

1。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凭房屋所有权证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市、区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所用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产权交易房屋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房屋进行产权交易,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是对领取当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偿费: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人住宅;

2。被征收人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

按照市场评估价,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同类住宅是不够的。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易,被征收人免缴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房屋差价。三是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自愿选择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4房屋抵押权的补偿。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抵押权和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交存公证机关;被征收人产权发生交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5)未登记房屋的补偿由负责征收未登记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未登记房屋进行鉴定,并按照有关程序出具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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