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特别约定行纪人负担费用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7:03:20 276 人看过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咨询:

某大学教师于某1995年购置帕萨特自动档天窗银灰色轿车一辆,现车况良好。2000年1月因计划出国进修,于某委托xx汽车贸易公司将该车卖出。双方合同约定,该车出售价格为20万元,如售出,于某支付xx公司报酬2万元。2000年5月,xx公司通知于某,该车已按20万元价格售出,但只同意付给于某17.6万元。理由是在售车期间,xx公司为此车共支付广告费等各种费用4000元。这笔费用是为了于某的利益而支出的,且均有发票为证,应归于某承担。于某对此不同意,要求返款18万元,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回答:

于某与xx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xx公司是行纪人,于某是委托人。双方的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人于某给付xx公司报酬2万元),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行纪费用并无特别约定。因此,xx公司在进行该项贸易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4000元应由自己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是行纪人,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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