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专利法自制定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尤其经第二次修改后,对专利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那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采取这么高的保护标准,采取高标准的专利保护对于我国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是否有益,在新法实施已届两年之际,我们可以结合现实的案例对之进行检讨。本文旨在就此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WTO专利法修改
2001年,中国这艘千年龙舟顺风顺水,扬帆入世。亿万国人历经翘首企盼、青丝成雪的漫长之旅,一朝梦成。这艘大船要在国际贸易大潮中平稳航行,就需要一个符合世贸组织法律基本原则而能与之对接的法律框架。为此,入世之前,中国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运动。在此背景下,《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完成并颁布实施了。
弹指间,入世已经年。《专利法》的这次修改,究竟得失如何呢?我们现在可以置身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了。
一、技术壁垒藉知识产权保护之名横亘在中国面前
我国专利法制定伊始,就起点很高,历经两次修改,专利保护水平不仅达到而且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最低标准,甚至不逊色于许多发达国家。但是这样高的保护水平究竟有无必要呢?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
加入世贸,标志着中国正式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各国对中国的许多贸易壁垒尤其是关税壁垒被拆除,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开始面对一个庞大的世界市场。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业似乎也要摆脱配额这个驸骨多年的贸易枷锁,到全球大市场上大显身手了。
但是,中国刚刚入世,作为WTO重要成员的欧盟先后通过多个指令,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在中国纺织业与欧洲市场之间树立起一道高高的技术屏障。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2002/61/EC指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2003/3/EC,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这些染料在中国纺织产业中大量应用,有关产品对欧盟的年出口额达70亿美元,而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发出达到新环保标准的染料,何况这些染料已经被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么面对这种合法形式下的贸易壁垒我们在法律层面上能够采取什么方法应对呢?
二、从可能的应对之策看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
就此例来说,自然而然的结局似乎就是我国的染料企业向欧美发达国家购买其拥有专利的环保型新染料,但是昂贵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将会使我国在该行业的低成本优势荡然无存。
一种应对之策是通过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策机制来促使欧盟解除或者起码延缓其指令的实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纺织行业。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旨在促进各成员方开放市场,以利进行更为自由的贸易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但允许成员方在确有困难时变通而规定了有关的例外和免责。此类壁垒通常援引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B项例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项例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判断成员引用一般性例外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是:这些措施是否是必要的和无法替代的。那么针对欧盟的该项技术壁垒,我们可以从TBT的应该遵守的规则着手。
该协议中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而欧盟第2002/61指令中规定了一例外条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含有所列22种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其他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过30ppm,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对相同染料的产品采用不同的标准,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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