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需要进行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省级、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2)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1.新举办者姓名、地(住)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通过同意学校举办者变更,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
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和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和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省级、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人员将申请材料移交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教育科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和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和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省级、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6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人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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