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华国
南昌市公证处在对一宗房产的赠予、继承活动进行多次公证时,被当事人一方指控存在欠公正行为,与其主管机关南昌市司法局一道被诉上法庭。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公证员未尽到核对事实的义务,市司法局维持其“公证”理由欠妥,应予撤销。
原告黄怡珍的父母1980年于南昌市张家山地段购得一处房产,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1983年他们在原处拆旧建新为三层楼房,但一直未能取得新的房产证。1988年11月11日,原告父母提出将新房的第二层赠予本案中的黄大栋,南昌市公证处对此进行了第一次公证,公证过程中赠受双方出具的均为与实物不符的老房产证。直到2002年1月,原告母亲才取得整栋新房1至3层的产权证。同年5月原告父母先后去世。死者生前并无遗嘱,因而包括原告在内的4个子女成为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
2002年6月,另外3个子女自愿申请放弃死者遗产继承,南昌市公证处第二次为他们提供了公证服务,这样全部房产就归原告继承。此后,黄大栋以第一次赠予的公证书为据,对公证处第二次的公证提出质疑,要求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市公证处于2004年3年,对第二次公证的内容进行了书面更改,认为继承人继承的房产应为除楼房第二层以外的部分。而这次更改,又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将市公证处申诉到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但两级司法机构均维持了市公证处的更改意见。因而原告最终将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处一并告上了法庭。
东湖区法院在同日作出的两份判决认为,在第一次公证过程中,市公证处公证员未尽到《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中要求的对法律事实核对无误的义务,且相关的公证文书从草拟到签发均由一人完成,违反了公证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市司法局两次维持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和“公证更改”理由欠妥,应予撤销,相关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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