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有七点,分别是:
1、提交仲裁申请书;
2、等待申请审核,拿《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3、劳动仲裁调解庭调解;
4、开庭审理,仲裁裁决;
5、拿仲裁裁决书;
6、对结果不服可起诉;
7、获得赔偿。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运用仲裁建议书?
仲裁建议书是原劳动部制作的34种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建议书是一种补充性的仲裁文书,只是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有些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的内容不便在裁决书中表述,才运用仲裁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因此,该仲裁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丝毫约束力,只起一种参考的作用。
鉴于仲裁建议书的性质和作用,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尚未开始或仲裁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时,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或结论时,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例如,当事人前来申诉,仲裁委员会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如何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议书,如当事人不采纳,仲裁委员会即可立案审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为了使当事人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仲裁委员会也可用仲裁建议书说明其败诉的原因及今后应如何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不能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任何建议或结论性的意见,以免误导当事人,使案件复杂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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