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榕政[2011]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产品经营行为和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入市流通的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市城区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安装调试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相关的电子网络平台、手持交易终端、溯源电子计价秤、追溯系统查询终端等设备,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业主应予以配合。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市城区开始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凡进入城区市场销售生鲜猪肉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固定摊位销售;(二)猪肉产品必须是福州市定点屠宰场屠宰或提供,并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合格验讫印章(以下简称两章两证);(三)必须使用肉品质量追溯卡和溯源电子计价秤,凭追溯卡进行销售。
三、城区定点屠宰场应当按规定配置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实施进场检疫检验登记,出场称重发证(两章两证)写卡。
四、城区生猪产品经营业主(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等)、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生猪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实施进货查验,配置和安装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ic卡、ic卡读卡器、溯源电子计价秤等),凭配发的肉品质量追溯设备进行市场交易。
五、猪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持溯源ic卡进行批发采购;餐饮单位和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从市场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经营者的生猪产品,建立猪肉采购和使用台账。
六、从2011年10月1日起,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鲜猪肉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肉品质量追溯票据,消费者可按追溯票据上的追溯码登录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网查询生猪来源、定点屠宰场、经销市场及摊位、动物产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疫是否合格等信息。
七、鼓励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向零售商索取质量追溯票据,对肉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区商贸、工商、质监、农业、卫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社会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2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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