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的概念及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4 18:20:07 96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内容、取得时间和期限、权利放弃标准和继承方面的区别。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排他性,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权人可以继续耕种,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一、权利性质差异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二、权利内容的不同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三、取得时间不同1.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四、权利期限不同1.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依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以下两种:家庭方式承包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权利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五、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六、继承方面的区别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简而言之,承包权的得与失只与村集体成员资格有关。2.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土地承包权人子女的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权人应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利益。然而,在土地承包权人去世后,其子女的继承问题可能引发争议。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具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承包权人死亡、承包合同终止或者因承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权。因此,在土地承包权人去世后,其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权。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发包权。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损害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失的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土地承包权人去世后,其子女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于土地承包权人子女的继承问题已作出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原因,如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不足等,土地承包权人子女可能面临继承难题。因此,建议土地承包权人及其子女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好法律准备,以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权利内容、取得时间和权利期限、权利放弃的标准以及继承方面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在土地承包权人去世后,其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注意,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损害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失的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土地承包权人及其子女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好法律准备,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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